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依据中央“八项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03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教职工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不包括市直机关审计、评审、办案、巡视以及探亲、看病、转业、调动、挂职锻炼、支援工作、实(见)习等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院执行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出差按下列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一)院级领导出差由主要领导负责审批;部门、系部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省内出差由部门、系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省外出差由部门、系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后,报主要院领导审批。
(二)教职工出差,一般应提前填写《滁州技师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单》,详细写明出差人员、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事由等,有会议通知的须附会议通知,在履行审批后方能出行。如遇特殊情况,事前无法及时办理的,应在返校后尽快补办审批手续。出差审批单作为差旅费报销的重要凭证之一。
(三)公务出差活动的出差天数,原则上有会议通知的应与会议通知的天数一致,其他无上级文件通知的出差活动以领导审批的天数为准。
(四)科研经费或其他专项经费支持的学术交流、访问、进修等出差审批不属于此范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等级标准 职 级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 通工具 (不含出租小汽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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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处级及以下职务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
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 出差当天往返的,出差人员赴机场、火车站等发生的大巴、地铁费用,可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滁州市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 教职工到琅琊区、南谯区出差的一律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教职工在因公临时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教职工到滁州市外出差的,伙食补助费100元/天;到滁州市(不含琅琊区、南谯区)范围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80元/天。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就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市外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到滁州市(不含琅琊区、南谯区)范围内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每人60元/天。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因公临时出差由单位派车的,单位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出差当天往返机场、火车站的大巴、地铁费用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3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包干使用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打卡发放。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如果是住家里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出差当天往返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自带车辆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应当加强对教职工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学院差旅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
第二十五条 出差教职工接受学校纪检监察室、财务处不定期开展差旅费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具体情况予以清退违规资金、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无出差审批手续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境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等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因公临时出国的食宿交通费,按《滁州市直党政机关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等活动,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活动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活动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滁州市技师学院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