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各类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校园应主动出示相应证件、证明,经门卫审验、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严禁任何人员爬越围墙(栏)、翻越校门,或将物资掷出校园。
三、在校园内,师生员工或校园保安都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问询;被查人员须接受问询,如实讲明情况。
四、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院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破坏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五、在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流氓、偷窃、起哄闹事、摔砸物品、损坏公物及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行为;严禁在校园内豢养猫、狗等宠物;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也不准擅自主办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
七、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主办单位须事先到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
八、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或悬挂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随意张贴或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未经保卫处同意,将予以没收。
九、禁止任何人员在教学区、办公区以及学生组团内摆摊设点、流动叫卖。未经学院商业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人员和商家不得在校园内设立临时摊点和推销商品。长期驻校商业网点必须遵守学院有关规定规范经营。
十、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维护学院治安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