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生命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院各部门及下属有关单位组织、承办的,在本院广场、道路、体育场(馆)、会场、教室等公共场所,主(承)办的人数较多(室内300人以上,室外5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体育竞赛、科技竞赛和各类统一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招生咨询、新生报到;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条 学院保卫处作为校园大型活动安全主管部门,严格检查大型活动有关安全方面的准备工作和进行安全管理。
第四条 学院及有关部门开展的活动,应以中小型为主;确需组织大型活动的,举办部门应按程序报由学院有关分管领导审批。主(承)办部门可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主(承)办单位须提前3~5天将举办大型活动的审批备案表及安全预案报学院保卫处。保卫处应派人前往活动现场,对安全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主(承)办部门要及时整改,确保大型活动安全。
第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大型活动的主(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部门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其职责是:
(一)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二)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或安全工作专班,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大型活动安全预案,明确各个环节的安全措施,明确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
(四)对参加大型活动的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增强参加活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七条 活动批准后,主(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活动举行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
第八条 大型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四)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制度,落实各项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 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的;
(二) 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和工作证的;
(三) 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 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紧急情况的。
第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 严禁故意拥挤、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 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妨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四) 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一条 属于全院性大型活动或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组织实施,主办部门积极协助。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 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 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 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五) 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 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车辆停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承)办部门应立即向学院有关领导和保卫处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学院要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对大型活动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组织者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审批备案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