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大操大办等不正之风,带头尚俭戒奢,从简、廉洁操办婚丧事宜,树文明新风,做勤俭节约、移风易俗的表率。
第三条 本规定的实施对象是市委管理的县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含非党员领导干部)。
第四条 严格控制婚丧事宜的规模:
(一)婚庆事宜:婚嫁单方举办酒宴原则上在15桌以内,双方合办原则上在30桌以内;婚庆车队一般不超过10辆。
(二)丧葬事宜:应当文明治丧,从俭治丧,带头摒弃陈规陋俗。
第五条 操办婚丧事宜严禁下列行为:
(一)通知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参加,或者接受其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财物;
(二)收受以单位名义赠送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财物;
(三)借机敛财,收受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财物;
(四)化整为零变相大操大办;
(五)使用公款、公车、公物等公共资源;
(六)接受下属、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企业和个人提供的劳务、车辆、物品和餐宿场所等,或支付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
(七)妨碍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
(八)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婚庆事宜须在婚礼前10个工作日内,填报《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见附件)。丧葬事宜应及时口头报告。
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其他县级干部的《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报告表》经本地本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送本地本单位纪委(纪检组)存档备查。各地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的《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庆事宜事前报告表》经本地本单位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市纪委(径送市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存档备查。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操办婚丧事宜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各地各单位对本级管理的党员干部操办婚丧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村(居)组织应当依据本规定健全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引领党员群众移风易俗、节约从简操办婚丧事宜。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