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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7

    关于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全体教职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次年1月起将暂停扣除个税专项附加金额,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一、确认时间:2023年12月31日前

    二、确认途径:个人所得税手机APP

    三、操作流程:

    1.打开个人所得税APP,选择“常用业务”--“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登录个人账户。

    2.如果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2023年相比无任何变化。选择“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一键带入功能,一键确认即可。

    3.如果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2023年相比有变化。选择相应的专项附加扣除内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选择扣除年度“2024”,根据提示进行新增或调整。

    4.如果属于2024年首次填写专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操作及附件填写说明进行操作。

    四.注意事项:

    1.子女教育父母的扣除比例。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2.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父母的扣除比例。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3.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方式。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4.赡养老人分摊比例。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财务处

                                                                           2023.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