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填写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28
各位教职工: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利益,纳税人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共六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各位教职工请仔细阅读附件中的法律文件要求,符合其中专项扣除条件的可进行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申报,有申报需求的教职工按照附件二填表说明真实填写附件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表格内容一经上传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更改其中信息;同时教职工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文件要求自行留存备查资料,并对自己申报的附件一“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以备税务机关随时核查。
因此项工作涉及纳税人个人利益,每月上报个税由严格时间规定,各位教职工需严格遵守申报时间,确保大家的申报信息可及时上传到税务系统,如超过申报期限导致数据不能上传,后果由纳税人个人承担。
请教职工务必于2019年元月2日下班前将电子版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格以个人名字加身份证号命名并将其汇总到所在部门(系部),然后由各部门(系部)上传至财务处邮箱279225962@QQ.com,元月3日前请将纸质版交至财务处郭会计。
附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
附2:一张表读懂个税附加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