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2、自2019年5月1日起至2020年4月30日止,失业保险总费率总费率仍按1%(单位0.5%,个人0.5%)执行,工伤保险费率仍以现行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
3、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申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