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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技师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滁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各类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来源于财政和有关部门拨款、学院自筹经费安排和按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主要包括:中等职业教育经费、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设备购置经费、图书购置经费、师资建设经费、教科研经费、专项维修改造经费和专用基金以及需要纳入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经费。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院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院总体预算,是学院经费预算的组成部分。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单位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规范管理、权责明晰、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预算管理委员会是学院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查管理机构,院长为专项资金管理的总负责人。

    第七条  财务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在院长和分管财务院领导的领导下,对学院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

    (一)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总体控制。

    (二)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项目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五)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并汇总上报。

    第八条  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和预算编制,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组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检查、督办项目进展,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四)组织项目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履行项目建设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主要如下:

    (一)编写项目书等申报立项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按批复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院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院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编实编细。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四)强化绩效。专项资金立项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早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准备申报资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项目论证,按照学院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  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按照其安排的时间组织申报工作;申报校内专项资金应在每年学院经费预算编制时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财务处对各部门上报的项目资金进行汇总审核,并按规定报预算管理委员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列入下一年度学院经费预算草案。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需新增或追加专项资金,应按照学院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学院批准新增或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和程序,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财务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定期在学院专题会议上进行通报;项目完成后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  财务处在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专项资金预算,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核拨预算经费,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加强资金监管,对全院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形成项目执行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对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费、劳务费、奖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清理与收回

    第二十一条  学院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财政专项资金连续结转两年未执行完的,学院将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学院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将相应减少其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学院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计划完成期限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然不能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由学院收回。

    第二十四条  收回的专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专项资金由学院盘活使用,统筹用于学院的日常运行和发展。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学院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责任,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要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七条  学院监察审计室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