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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购与招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健康发展,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与招标工作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高效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内容分为货物、服务、工程(含维修)三类。

    1.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计算机软件教学设备、教材图书、办公用品、后勤保障物资等物品。

    2.工程即基本建设及维修项目,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3.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国防示范校建设、餐饮、广告宣传制作、医疗等服务,工程的设计、监理、审计及网络及计算机软件、教学资源等服务。设备设施的维护、养护等。

    第二章 采购项目的审批

    第四条 采购项目的立项审批及申报。

    一、采购项目控制价确定及立项

    申购部门根据已批准的采购预算对采购项目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开展市场调研,调研不少于三家,重大项目调研,纪检监察室参与,并进行价格测算。对工程类项目10万元(含)以上的,由采购部门协助造价单位编制清单及控制价,对技术难度复杂的项目,调研后组织专家进行价格、方案论证。及时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和方案立项报批。

    项目论证市场专家一般为3人及以上单数。

    二、采购项目的审批

    (一)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校党委会审批并标明方案及参数。

    (二)3万元(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并标明方案及参数。

    (三)1万元(含)—3万元的采购项目,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分管财会副校长审批,校长审批并标明方案及参数。          四)3000元(含)—1万元的采购项目,报分管副校长审批,分管财会副校长审批,校长审批并标明方案及参数。

    (五)1000元(含)—3000元,报分管副校长审批。

    (六)1000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报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招标采购文件审定:政府公开招标和达到政府限额标准的项目,申购部门配合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报校长办公会或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校内公开招标项目,由招标办公同申购部门,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报招标领导小组会议或采购办、申购部门、纪检部门等共同审定。校内询价等方式采购的文件编制,由申购部门自行编制,报申购管理部门审定。

    第五条 采购项目的申报程序。

    项目采购主管部门(即为申请采购的系部、处、室)依据审批立项后采购项目的类别、金额,填写《采购申请表》、《采购备案表》,采购主管部门财务处签章后分别交给招标办和纪检审核,由招标办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实施采购招标。为防止财政支出前松后紧现象,原则上采购申报时间截止为每年10月份

    第六条 采购计划的变更。招标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年度采购计划,采购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若需调整年度采购计划的项目,申请部门必须在每年市财政规定的预算调整时间之前向财务处申请调整。没有列入当年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采购。确需采购的,必须经学校有关会议研究,提供会议纪要。

    第七条 项目采购意向公开。项目立项后,申购部门填写《采购意向公开申表》,报招标办,采购意向公开满30天才能发布招标公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采目录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必须采购意向公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类30万及以上,工程类60万元及以上,达到金额项目必须进行意向公开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除外

    第三章 采购项目的实施

    第八条 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政府公开招标采购。达到如下数额标准的,必须进入政府交易平台公开招标:

    1.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400万元及以上的;

    2.工程类:施工项目采购单项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如需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须经市公管局批准后实施。

      (二)进场交易。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进场交易限额标准为:

    1.货物、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及以上的;

    2.工程类:施工项目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金额60—400万元,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按小额工程选取中标单位(中位值、合理低价、发包价随机抽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单项估算金额60万元进场交易,6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检测等采购单项估算金额60万元—100万元按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按小额工程选取中标单位。

    (三)徽采采购。

    1.政府采购限额以下的非政府集中采购物品在徽采上有供货渠道,原则上应从电子卖场采购。

    2.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物品使用人和徽采负责人共同议价采购或直接采购。

    3.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徽采负责人共同反向竞价采购或议价采购。

    4.30万(含)以上、400万(不含)以下的货物可在电子卖场发起反向竞价采购。

    5.特殊或紧急使用情况下,报院办公会同意后,30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可在徽采上直接采购。

    (四)校内采购的项目。

    校内采购项目优先在电子卖场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按下列方式办理:

    1.货物、服务类: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30万元(不含)的校内公开招标;预算金额5千元(不含)-3万元(不含)的项目(不含固定资产),由申购部门采取询价等非公开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预算金额5千元及以下的(不含固定资产)可由申购部门直接采购。

    除另有规定外,涉及固定资产的,填报物品采购登记表,完成立项及审批程序后,由学校统一组织采购。

    2.工程类: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30万元(含)—60万元(不含)的,由总务处校内公开招标方式采购;3万(含)-10万元(不含)的,由招标办询价采购;3万元以下的,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五)对情况复杂,难以确定采购方式的,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

    (六)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属于教学、办公和工程维修维护的低值易耗品,由各系部处室每年第一季度向校办公室申报一次,校办公室审核、立项审批后,报采购办采购,优先在电子卖场批量采购。

    第四章 采购合同及验收登记

    第九条 合同签订

    项目招标程序完成后,由申购部门主动会同代理机构、中标人,完成采购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工作。发布中标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采购合同由系部、处室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负责签订。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分别交招标办、财务处、申购部门、纪检监察室、中标单位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项目验收及资产登记和资金支付

    申购部门是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工作的责任主体。

    合同履行结束后,由申购部门牵头组织,纪检、总务处(招标办)、资产管理中心(参与固定资产验收)、财务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对技术难度复杂的项目,可邀请校外专家参与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并办理资产登记等相关手续。工程类项目由总务处组织验收小组完成项目的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申购部门自收到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资金支付工作。

    政府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办理程序

    1.申购部门填写《招标采购审批表》

    2.采购意向公开

    3.申报采购计划

    4.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5.申购部门对招标文件核对确认

    6.报校纪检监察室审核备案

    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时间20天以上。

    8.代理公司组织开标、评标。

    第五章 校内采购项目的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校园网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办理程序

    1.申购部门填写《招标采购申批表》。

    2.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采购意向公开

    3.招标办和财务处向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政府资金)

    4、招标办或招标代理机构(10万元以上或技术难度复杂项目)编制公开招标文件。

    5.申购部门对招标文件核对确认。

    6.报校纪检审核备案。

    7.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日历天。

    8.开标、评标5万元—10万元项目,申购部门、招标办和监察室组织开标, 10万元以上项目由代理机构组织招标、评标。

    第十二条 校内询价采购项目办理程序

    1.申购部门填写《招标采购申批表》。

    2.招标办起草编制询价采购函,并组织市场询价(询价组成人员由申购部门、招标办、财务处、纪检监察室有关人员组成)。工程类也可委托造价机构编制清单及控制价。

    第十三条 申购部门自行询价采购。

    市场询价由申购部门自行组织开展,询价对象不少于三家,询价人员不少于三人,并在《询价单》上签字。

    第六章 组织领导及申购部门职责

    第十四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招标采购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务处,负责采购与招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申购部门的主要职责:

    1.开展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对项目可行性、实用性负责。

    2.负责提供采购项目的数量、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及经费预算等。

    3.提出采购申请,按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认真填写《审批表》和《备案表》。

    4.协助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参与招标文件的讨论并签字确认。

    5.采购项目中标后,及时办理合同起草、审核、签订等事项。

    6.对中标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负有直接责任,督促中标人尽快履行合同,确保合同工期和数量、质量。

    7.牵头负责采购项目的验收;负责办理款项支付工作等相关手续。

    8.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

    1.负责采购招标项目的备案审查。

    2.监督校内公开招标的开标、市场询价等。

    3.监督合同签订及履行。

    4.监督工程验收。

    5.对于合同工期严重滞后、采购质量有重大问题、结算价超过中标价(工程类增量控制在10%之内)的项目,对项目申购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进行提醒谈话。情形严重的,视情酌定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招标办的主要职责:

    1.协助制订招标工作的相关细则。

    2.受理申购部门采购申请表。

    3.实行采购意向公开

    4.和财务部门做好采购计划申报(财政资金)

    5.抽取项目代理机构配合代理机构完成采购项目的协调性工作。

    6.完成校内公开采购工作。

    7.采购的档案收集、整理。

    8.协助项目验收工作。

    9.完成其他工作等。

    第七章 采购招标的纪律要求

    第十八条 申购部门提供的产品的技术参数以及对供应商资质等方面的条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九条 所有参与采购及招投标活动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严禁收受投标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及接受投标人宴请等;严禁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徇私情、谋私利。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采购招标项目的评委。

    第二十一条 学校评标组成员要严格自律,不得对外透露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履行职责,保证评标结果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同一预算年度内,禁止把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政府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的,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及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小额基建工程及维修服务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