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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民主建设,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二、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有关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领导和部门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三、教代会职权的行使
教代会一般行使职权有四项,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校长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校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重大问题等。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校内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密切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条例、互助补充保险基金和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等。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