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师院办发〔2017〕1号
关于印发《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公文
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公文处理办法》业经筹备组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
2017年1月20日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办发〔2012〕14号)、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皖教工委〔2012〕39号)和《滁州职业技术学院公文处理办法》(职党办发〔2013〕1号)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公文是学院在实施党政领导、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学院党政依法管理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政部门中的公文处理工作,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院办”)是学院公文的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各系(部)、处(室)的公文处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主管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并确定一名人员负责该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严格遵守公文处理办法,并加强对本部门公文处理工作的检查和领导。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其隶属关系、职权范围、发文目的以及公文内容、行文关系等,正确选用公文种类。适用于学院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大事项或重大活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部门及人员;变更或撤消二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
(三)通告:适用于学院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四)通知:适用发布规章;转发上级机关、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单位的公文;要求下级部门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党政干部。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措施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根据实际内容可分别冠以“规定”、“办法”、“细则”等名称,一般用“通知”形式印发。
(五)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六)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七)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八)批复:适用于答复学院内各部门的请示事项。
(九)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请求批准或答复有关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学院公文主要形式有:
(一)学院文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委员会文件”、“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文件”的公文,主要适用于传达部署学院党政重要工作和全局性工作;发布重要决定;通报重要事项;处理关系学院全局比较重大的问题;需要上报的文件以及依照上级规定必须以学院名义发文的事项。
(二)学院函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委员会”、“安徽滁州技师学院”的信函式公文。用于学院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或单位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也可用于学院内设机构以学院名义对外联系工作。
(三)办公室文件。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办公室文件”的公文。用于对学院内各部门发文,主要用于传达学院党政领导议定的工作意见,宣布、安排、布置常规的综合性党政事务工作;在学院党政授权范围内,也可以学院名义对外行文。
(四)处室函件。也称为部门文件,发文机关标识为“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处室函件”的公文。用于发布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一般性工作。部门文件不能对学院外使用。
(五)会议纪要。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委员会会议纪要”、“安徽滁州技师学院会议纪要”的公文。分别用于记载、传达学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公文首页纸由院办统一印制。如遇事务性、临时性工作,建议使用部门便笺、无发文机关标识纸张(不标识“文件”),以印发通知的形式进行。公文形式应当与发文字号配套使用,不得混用。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部分组成。
第九条 学院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执行。
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7mm±1mm,公文用纸订口(左白边)为28mm±1mm,版心尺寸为156 mm×225mm。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方正仿宋_GBK体字),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适当调整。
第十条 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分为版头(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版头中的分隔线等)、主体(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等)和版记(版记中的分隔线、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三部分。页码位于版心外。
(一)涉密公文应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公文,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注“特急”、“加急”。
(二)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三)公文的发文字号包括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发文机关代字由院办确定,发文顺序号由院办编排(处室函件发文顺序由发文部门编排)。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和“字”。联合行文,只标主办部门发文字号,不得有两个发文字号。
1.以学院名义发文。
(1)涉及学院党政全局性、综合性问题,发文字号为“技师院党发〔201×〕×号、“技师院发〔201×〕×号”;
(2)部门以学院名义制发的文件发文字号为“技师院×发〔201×〕×号”,如教务处以学院名义的发文,发文字号为“技师院教发〔201×〕×号”。
2.以院办名义发文,发文字号为“党办〔201×〕×号”、“院办〔201×〕×号”。
3.学院各部门发文且盖部门印章的,略去学院简称,标注部门发文代字(部门简称)。比如,教务处发布有关教学方面的公文用“教务〔201×〕×号” 。
4.函件。院级函件,编号为“技师院函〔201×〕×号”;部门函件,部门自行编号,一般为“部门简称+函〔201×〕×号”。
院级公文和院办发文由院办统一掌握文号;部门发文,各部门自行编号。同一发文形式(指同一种公文版头),按统一顺序编号。文号、印章须与相应的公文版头一致使用。
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四)上行文需标识签发人姓名。“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二行位置。“签发人”三字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使用方正仿宋_GBK体字,下同)
(五)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标明发文机关。学院内部发文时,标题中可略去学院名称。除法规、规章、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使用方正小标宋_GBK体字,下同),位于红色反线下空两行位置。
(六)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学院党委对学院内各级党组织、学院对各处(室)、系(部)、教辅单位等发文,用“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和“各系、部、处、室”的统称,必要时适当调整。主送机关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主送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如主送机关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移至版记。
(七)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规章制度中依次采用章、节、条、款层次。
(八)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下空一行左空二字编排“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如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附件顺序号(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九)公文应当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并署会议通过或负责人签发的日期。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印章与署名机关相符。以学院党委和学院行政名义制发的公文,使用“中共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委员会”、“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印章。以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使用与部门名称一致的部门印章。
1.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单一部门制发的公文,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署发文机关名称,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
2.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内。
3.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使公文生效标识不能与正文同处一页时,应通过调整公文的行间距等措施,使二者同处一页。不得采用将生效标识单独放在一页并在其左上方标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成文日期统一用阿拉伯数字标明完整的年、月、日,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决定”等公文在不标明主送机关时,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括号左空两格标注于成文时间的下一行。如属请示件或工作需要,应当在该处注明联系人和电话。
(十二)附件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发送。“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用3号黑体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格式要求同正文。
(十三)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要素构成公文的版记。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1.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可以是上级、平级、下级及不相隶属机关。抄送机关排列顺序上一般按机关性质和隶属关系确定,依照先上级、再平级、后下级的次序。抄送机关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2.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既有抄送机关又有主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3.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印发机关是指公文的印制主管部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一般用4号仿宋体字,编排在末条分隔线之上,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后加“印发”二字。
4.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应当将其与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用一条细分隔线隔开。
(十四)公文页码一般用4号半角宋体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第十一条 公文的特定格式
(一)信函格式。公文的信函格式是被广泛采用的一种公文特殊格式,常用于通知、批复、函等文种的公文中。信函格式公文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份号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自上而下分行排列。发文字号顶格居版心右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标题居中编排,与其上最后一个要素相距2行。信函格式公文首页不显示页码。信函格式公文的版记中不加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及分隔线。
(二)纪要格式。纪要标志由“×××纪要”组成,居中排布,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为35mm,推荐使用红色小标宋体字。
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二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三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学院内属于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各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相互行文。
第十四条 各类公文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党政工团组织、相关部门,可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联合行文。
第十五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多头报送,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也不得抄送个人。“请示”与“报告”要分别行文,“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 学院向下级部门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以学院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第十七条 为了保持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学院要精简文件,能通过电话、网站、邮件等形式传达的,不再印发文件。凡能通过面对面或口头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不再行文。领导讲话,除部署全局性工作外,一般不印发公文。要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能以部门名义发文的不以学院和院办名义发文,能以院办名义发文的不以学院名义发文,尽量减少学院和院办的发文。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八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学院和各部门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草拟,是发文的第一道程序,按照发文内容不同,草拟公文的主办部门不同。以学院名义发文,全院综合性文件由院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草拟,单一业务性文件由业务归属部门承办;以部门名义发文,由该部门负责草拟。对于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的文件,主办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协商草拟。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职责权限。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二)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三)拟制紧急公文,应当说明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四)应当使用国标计量单位。
(五)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六)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词、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七)草拟公文应先填写发文稿纸。文稿一律采用A4纸张打印,并附电子文本。
第二十条 审核,会签。
(一)部门以学院名义制发的公文,先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交院办从内容、格式等方面进行核稿。对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院办可将文稿退回拟稿单位进行修改。
(二)凡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院级公文,先由主办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再送院办进行核稿。不得将意见不一致的文稿交学院领导签发。公文送交院办核稿的时间应比正式发文时间提前2天以上。
(三)部门公文,由部门负责人核稿。
第二十一条 公文签发。
(一)院级公文,经院办核稿后呈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或分管副院长签发,一般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要的请示、报告由书记或院长签发。签发人应签署意见、姓名和日期。非特殊情况,学院党政领导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经院办审核的文稿。
(二)部门公文,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委托副职)签发有效。其中涉及专门重要事项的由分管领导签发,涉及全局重要事项的需送主要院领导加签。
(三)经负责人签发后的文稿,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四)文稿一经签发,一般不准改动。如确需改动,必须重新核稿,并报原签发领导审定。
第二十二条 缮印,用印,登记,分发。院办负责以学院党委、学院行政和院办名义发出的公文的缮印工作,正式公文的排版、印刷、上网工作由院办机要文印人员承担。文件印刷完毕,经院办负责人核对无误,加盖印章、存档、登记、分发。以部门名义发出的公文由该部门负责以上事务。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学院党政机关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拟办、分送、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上级机关对学院的行文,一般由院办签收、启封;院办负责人按公文内容确定属办件或阅件,办件对院领导签“阅示”,阅件签“阅”。短文当天批阅,急件随到随批。院办负责收文办理的秘书按批办意见分别送达院领导或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上级来文要求学院贯彻执行的,按院领导批办意见,根据涉及范围的大小,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传达、贯彻、执行:
(一)将原文复印或翻印送至有关部门传阅;
(二)学院发布实施意见并附原文;
(三)学院制订和发布实施细则、办法并附原文;
(四)在一定范围内召开会议传达。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传递和传输应当符合有关保密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召开会议所发的公文,除明确发给与会人员的外,参加会议的学院人员必须在会后及时将公文原件全部交院办接收。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公文,全部将公文原件交到院办接收。
第二十八条 院办收到各部门上报的公文,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的公文,院办负责人提出拟办意见并送院领导批示。
第二十九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院办并说明理由。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公文,主办部门应当与协办部门主动协商,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政领导作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院办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七章 公文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院有关规定,由院办统一归档与管理。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三条 院办负责以学院和院办名义发出的公文原件的整理(立卷)、归档,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部门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原件的整理、归档,协办部门保存复制件或公文副本。
第三十四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
第三十五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
第三十六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不可使用铅笔或圆珠笔,所用墨水应符合存档要求。文档左侧装订线外,不得签批和修改。
第三十七条 上级机关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院领导或院办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部门证明章,视同正式公文管理。
第三十八条 部门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部门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整理(立卷)后按有关规定移交档案部门。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九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附 则
第四十条 院办对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公文发文代字和文号
一、学院党委、行政、纪委综合性公文发文代字和文号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党委 技师院党发〔201×〕×号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 技师院发〔201×〕×号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纪委 技师院纪发〔201×〕×号
二、部门以学院名义制发的文件发文代字和文号
办公室 技师院党办发/技师院办发〔201×〕×号
组织人事处 技师院组人发〔201×〕×号
教务处 技师院教发〔201×〕×号
学生处 技师院学发〔201×〕×号
总务处 技师院总发〔201×〕×号
财务处 技师院财发〔201×〕×号
招生就业处 技师院招就发〔201×〕×号
保卫处 技师院保发〔201×〕×号
信息技术中心 技师院信发〔201×〕×号
实训中心 技师院实训发〔201×〕×号
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 技师院培鉴发〔201×〕×号
工会 技师院工发〔201×〕×号
团委 技师院青发〔201×〕×号
机电与汽车工程系 技师院机汽发〔201×〕×号
经贸与信息工程系 技师院经贸发〔201×〕×号
建筑与环境工程系 技师院建环发〔201×〕×号
社会文化艺术系 技师院社文发〔201×〕×号
三、部门文件发文代字和文号
办公室 党办/院办〔201×〕×号
组织人事处 组人〔201×〕×号
教务处 教务〔201×〕×号
学生处 学管〔201×〕×号
总务处 总务〔201×〕×号
财务处 财务〔201×〕×号
招生就业处 招就〔201×〕×号
保卫处 保〔201×〕×号
信息技术中心 信息〔201×〕×号
实训中心 实训〔201×〕×号
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 培鉴〔201×〕×号
工会 工会〔201×〕×号
团委 青〔201×〕×号
机电与汽车工程系 机汽〔201×〕×号
经贸与信息工程系 经贸〔201×〕×号
建筑与环境工程系 建环〔201×〕×号
社会文化艺术系 社文〔201×〕×号
注:部门文件由部门负责编号制发。
四、信函式公文发文代字和文号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 技师院函〔201×〕×号
办公室 技师院党办函/技师院办函〔201×〕×号
注:学院各部门如需制发信函式公文,发文机关代字可以参照部门文件机关代字用“部门简称+函”自行编号制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