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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技师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暂行)

发布时间:2017-05-05     信息来源:     

为进一步强化全院教职工岗位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教学及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范围

学院在编在岗人员、自聘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由所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考勤管理。

二、请假类别

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

三、请销假手续及准假权限

1、事假:确因办理个人事务占用工作时间的,可请事假。原则上一个月内事假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2、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含3天,以下同)的,须提供市级医院签发的病假诊断证明书。1年累计病假6个月为长期病假。

3、婚假、产假、丧假:

(1)婚假须持结婚证办理。男女双方均在本市工作的给假3天,一方在外地工作的给假7天。

(2)产假休假顺产为150天,剖腹、难产延长15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3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需处理后事的,市内给假3个工作日,外地的可根据旅途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时间,丧假可由本人告知、由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4)教职工在此类假期之中,享受学院正常待遇。

4、准假审批权限

(1)教师请假: 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以下同),由系部主任审批;超过3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以内,由院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0个工作日、1个月以内,由院主要领导审批;超过1个月、6个月以内,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2)处室(中心)工作人员及系部教学管理等人员请假:2个工作日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2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以内,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5个工作日、1个月以内,由院主要领导审批;过1个月、6个月以内,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3)处室负责人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院主要领导审批。

四、请销假程序

1、个人申请(附件2);

2、系部(部门)核准;

3、学院领导审批;

4、组织人事处备案;

5、销假。

五、相关规定

1、实行全员考勤。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进行,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独立负责地履行考核所属人员考勤职责。

2、各部门要依据本规定,制定本部门考勤办法。学院党政管理、教辅人员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及班主任考勤由各系部制定相应规定。

3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的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请假情况,按月在本部门内部公示。考勤情况(附件3)由各部门按月统计汇总上报组织人事处,对考勤工作弄虚作假或失误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教职工迟到或早退1次,扣10元;每月事假超过2个工作日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100元;病假超过2天的,每超过1天扣50元;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200元。上述款项从校内岗位待遇、绩效工资中扣发,自聘人员从工资中扣发(每月累计扣发余额等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再扣发)。

5、教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而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1)未履行请假手续;(2)请假未获批准;(3)超假未获批准续假;(4)请假事由不实。

对于旷工者,1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年终考核为不合格;旷工连续10个工作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6、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照学院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依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院纪委、监察室要加强对考勤的督查。

七、本规定自2017年 3月1日起试行。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年        

系部(部门)


人员类别

□专任教师

□管理、教辅人员


请假类别


请假时间

         

         

假请假事由


销假签名


销假时间


部门意见


院领导意见


组织人事处

审核意见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审批表

       

系部(部门)


人员类别

□专任教师

□管理、教辅人员


请假类别


请假时间

         

         

假请假事由


销假签名


销假时间


部门意见


院领导意见


组织人事处

审核意见


备注:1、请假类别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或丧假;

2、病假3天(含)以上须附市级(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3、此表一式两份,由系部(部门)妥善留存和组织人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