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体现按劳取酬、按质取酬、按效益取酬的原则,调动全体教师的教学积极性,切实保证教学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计算范围
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为全日制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包括理论、实践及其它与教学直接相关的工作量。
二、课程类别(见表1)
表1 课程类别
课程类别 |
课类名称 |
包含课程或释义 |
Ⅰ类 |
理论课、理实一体课 |
语文、英语、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应用基础、创新创业教育、德育、公共体育课;专业基础、专业及各类选修课中的纯理论课或理实一体课 |
Ⅱ类 |
单独实训课(非机械加工类) |
理论课停课达一周的非机械加工类专业基础、专业实训课 |
Ⅲ类 |
单独实训课(机械加工类) |
理论课停课达一周的机械加工类专业基础和专业实训课 |
Ⅳ类 |
公共讲座课 |
形势与政策、军事理论、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 |
其它类 |
无法归入上述类别的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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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算方法
教学工作量(标准课时)=(计划学时数×课程系数×重复班系数×贴补系数)+其它
i是指教师同一学期承担的不同课程数;
设定课程系数。所有课程基础系数1.0,系数上浮限度1.3,系数下浮限度0.9。不同类别课程的基础人数和上浮、下浮依据见表2;
重复班系数是指针对教师备一讲二(或更多)的课程设定的系数,系数设定方式为:首讲按1.0计算,自二讲始,每重复的班级均在首讲基础上乘以0.9计算工作量;
“其它”是指其它类课程工作量,见表3。
表2 Ⅰ-Ⅳ类课程(均指1名教师授课的情形)
课程类别 |
Ⅰ类和Ⅱ类 |
Ⅲ类 |
Ⅳ类 |
基础人数 |
30-40 |
25-30 |
60-80 |
上浮依据 |
超过40每达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系数上浮0.05,依此类推 |
超过30每达5人(不足5人按5人计),系数上浮0.05,依此类推 |
超过80每达10人(不足10人按10人计),系数上浮0.05,依此类推 |
下浮依据 |
20-29人,系数为0.95;20人以下,系数为0.9 |
20-29人,系数为0.95;20人以下,系数为0.9 |
50-59人,系数为0.95;50人以下,系数为0.9。 |
表3 其它课程(指1名教师授课的情形)工作量
类别 |
说明 |
备注 |
校外见习实习课 |
4课时/自然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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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规定或说明
1.前表中的单独实训课是指停止理论课达1周、连续开设的专业或课程实习实训课。这类课程每周平均课时定额18节且需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应课程后标明。随理论课在校内安排的不足1周或与理论课交替进行的实习实训(或实验)课,视为理实一体课的组成部分。
2. 课程类别中未列入的课程名称,应结合授课性质按相近原则归类并计算工作量。归类有困难的,报教务处认定。
3. 其他未列入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活动,参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另行核发酬金。
4.课程类别中未列入的课程名称,应结合授课性质按相近原则归类并计算工作量。归类有困难的,报教务处认定。
5. 经教务处认定的改革课程,其贴补教学工作量由教务处按“一事一议”规程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6.监考、阅卷等不计入工作量,依据有关规定核算后另付酬金。
7.外聘教师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工作量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单独核算。
五、附则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除特别说明外,原工作量计算的有关办法或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