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1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质量是学校生命线,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是教师全面了解自己的教学状况及效果的重要途径。为增强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评价的科学性与实效性,充分发挥教学考核评价的引导、激励和改进功能,建立切实有效地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各教学系(部)配合组织实施。学校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方案和考核办法,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教学系(部)要成立系(部)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小组,成员应包括:系部主任、书记、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实训中心主任、兼职督导员等,具体负责对本系(部)教师教学质量的考核工作。

第三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本学年内承担学校教学工作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第四章  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依据国家对教师职务的职责要求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有利于学生培养和教学质量提高原则;坚持分层次和分类别相结合原则;坚持采取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学期学年考核相结合原则,对教师的工作质量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价。

第五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对本学期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进行考核。每学年汇总一次,确定学年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等级。

第六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分为学生评教、系部评价、同行评价、教师自评四个部分,权重分别为40%30%20%10%

第七条 学生是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主体,每学期结束,系部要组织学生网上评教,评教结果直接计入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表中。同行评价由教研室主任组织,由所在教研室除本人外的成员进行评价。系部评价由系部考核领导小组进行评价。教师自评由教师个人对自己的德能勤绩进行自我评价。

第八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分为专职、兼职、外聘教师三类分别考核和计算等次。其中,兼职教师、外聘教师的系部评价由教研室主任代为作出评价。

第九条  教师教学质量“学年考核”总分为本学年两个学期考核的平均分。教师每学年只能在一个教学系部参加教学质量总评考核,如学年内各学期在不同系部承担教学任务,应以承担本系部教学任务的考核结果为准;如学年内均只承担其他系部教学任务,系部评价由其承担教学任务多的系部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供给教师所在系部。专任教师除经学校批准的产假、病假、支教或由学校派遣挂职锻炼外,拒不接受系部安排教学工作任务的,不得参加当学年教学质量考核。处室兼课教师按专业及任课情况归属系部考核。兼课教师、外聘教师学年内只担任一学期教学任务的,以担任教学任务学期的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学年考核结果。凡以一学期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学年考核结果的,其教学改革与教学资源建设、教学成果奖励打分只计该学期内的成果。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十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是指考核分值不低于90,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25%;良好是指考核分值不低于76;合格是指考核分值不低于60,不合格是指考核分值<60分的教师,合格和不合格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的优秀等次是教师年度综合考核优秀的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凡当年在教风方面存在问题或有教学事故者,即取消教师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等次的资格。

第十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下一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连续两年不合格者,应由所在系部提请组织人事处将其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各教学系(部)将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于每年710日前完成并报教务处。教务处初审后报校长审批。由教务处发文公布年度教师教学质量考评结果。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由组织人事处存入个人业务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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