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发〔2017〕4号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教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加强我院教师管理工作,全面系统地了解教师情况,及时记载教师教学工作、教学科研和教学成果等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师业务档案是教师历年任课工作量、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学术研究成果等基本情况的重要历史记录,是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和各项工作考核得分的重要资料。
第二条 我院各教学单位专任教师和兼职兼课教师均应建立教师业务档案。
第三条 教师业务档案具体入档材料:
(一)教师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
(二)教师业务工作登记表;
(三)教师教学质量、业务水平的考核评价材料及奖惩材料;
(四)教师进修和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材料(含外出进修和在职学习);
(五)教师的教学经验总结、论文、专著、编写的教材及参考书、译文、教科研成果证明材料等;
(六)教师学历证书复印件,任职资格、聘任等材料。
第四条 教师业务档案管理要求:
(一)教师业务档案由教师本人填写,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核。每年9月份由系部负责组织教师认真填写或更新。填写时必须实事求是。
(二)教师在填报自己相关成果时,必须交验原件并附复印件。
(三)凡经审核的教师业务档案中所载内容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
(四)教师业务档案由系部安排专人妥善保管。管理人员应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档案。
(五)教师业务档案不得带出档案室。因工作需要,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方可查询。
(六)教师调离本院时,其业务档案按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第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教务处
2017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