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5-27作者: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违纪处分不是目的,而是作为教育管理的手段,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学校对违纪学生,坚持教育为主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领导和班主任要经常找他们谈心,要热情帮助,不应歧视。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及时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六种相应处分:(1) 警告; (2) 严重警告;(3) 记过; (4) 记大过;(5) 留校察看;(6)开除。

  第五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依法赔偿责任。

  第六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开除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二)认错态度不好者;(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有新的违纪行为的)者;(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违犯者;(七)嫁祸于他人者或制造假象掩盖违纪事实的;(八)勾结校外人员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九)威胁、侮辱学生管理工作人员的。

第三章  处分程序

  第七条  处分审批程序:

  (一)班主任如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提供学生违规违纪的事实﹑危害或影响,附送相关违纪材料。

  (二)由学生处、班主任联合提出处分建议。提交主管副校长审批,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由校长批准签发;处分裁决的最高机构为校长办公会。

  (三)通过班主任将处分决定通报受处分学生和家长;由班主任、学生处联合做好受处分学生的善后工作。

  (四)分管校长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四章  处分记载和撤销处分

  第八条  对学生处分的结果或撤销处分结果均须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九条  撤销处分的撤销时的规定及程序

  (一) 相关处分的撤销时限:
  警告处分  撤销时间为处分决定后 3个月以上;
  严重警告  撤销时间为处分决定后 4个月以上;
  记过处分  撤销时间为处分决定后 6个月以上;
  留校察看  撤销时间为处分决定后 12个月以上;

  (二) 处分撤销程序

  撤销处分的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领取并填写《学生申请撤销处分表》;班级讨论认可、任课教师(两名以上)认可、班主任认可后将申请表交学生处,学生处审核,初步作出是否撤销处分意见;报经分管校长审核;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学生处拟定撤销处分文件并以布告形式在全校发布。

  第十条  在警告至记过处分没有撤销前受处分学生暂缓毕业。

  第十一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校学生处。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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