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教科研工作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学校教科研整体实力与水平,根据学校教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及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助(奖励)范围
第一条 科研项目:四类及以上纵向获资助项目,横向合作研究项目;
第二条 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全国教育科学研究研究项目,中国职业教育学会课题研究项目,安徽省职业教育学会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滁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学校本级课题研究项目;
第三条 皖江经济带产教融合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项目、皖北振兴和大别山脱贫攻坚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提质培优、技工院校十四五重点任务、技工院校一体化课改等省部级相关项目;
第四条 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教材编写(审定),授权专利、新品种、新产品、国家与行业标准、政府部门采用的研究咨询报告等;
第五条 教学成果获奖:市(厅)级以上政府奖。
第二章 资助(奖励)标准与办法
第六条 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标准
(一)对学校作为第一主持单位承担的高层次纵向获资助科研项目予以资助,二类以上项目一事一议。
(二)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数额给予5%资助。
(三)对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资助10万元;中国职业教育学会课题研究项目、安徽省教育科学研究项目资助5万元;中国职业教育学会分项工作委员会课题、安徽省职业与成人教育学会重点课题资助2万元,滁州市教育科学研究项目、安徽省职业与成人教育学会一般课题资助1万元,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教学研究项目资助0.5万元。
第七条 皖江经济带产教融合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项目、皖北振兴和大别山脱贫攻坚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提质培优、技工院校十四五重点任务、技工院校一体化课改等省部级相关项目资助标准。
对统筹申报、项目牵头与管理、项目验收材料准备等项目全程管理的负责人团队予以资助:对学校作为第一申报主体的省级及以上项目予以资助:学校统筹建设项目资助5万元/年,其余一般项目资助1万元/年。
第八条 科研成果资助标准
(一)学术论文
1.在SCI、EI、SSCI、中国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新华文摘》全文转载、《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收录的论文,每篇资助5万元。
2.在自然科学二类核心期刊如《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人大复印资料(全文)、《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论文每篇资助3万元。
3.在三类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科学引文索引CSCD(扩展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中国教育报》发表学术论文或者理论文章(作者姓名与单位注明)每篇资助1.5万元。
4.教育厅认定的三类期刊,每篇资助0.8万元。
5..独撰、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为学校教职工且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给予全额资助。
6.所有论文级别认定均以论文正式发表时相对应的收录数据库目录及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为依据;已经取得学校相关项目资助的三类及以下论文不再资助。
(二)学术著作
1.公开出版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专著满5万字资助0.5万元,每增加1万字,追加资助0.05万元,资助限额1.5万元。学术专著须捐赠10册给学校。
2.学术著作合著人撰写字数明确的,参照上款资助办法资助。合著字数不明确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三)教材编写
1.公开出版的国家十四五规划教材,第一主编资助2万元,第二主编、第三主编资助0.5万元,副主编资助0.3万元,参与编写资助0.2万元。
2.公开出版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规划教材,第一主编资助1万元,第二主编、第三主编及副主编资助0.3万元,参与编写资助0.1万元。
3.公开出版经学校认定的普通教材,第一主编资助0.3万元,第二主编、第三主编资助0.2万元,副主编资助0.15万元,参与编写资助0.05万元。
4.学校自主编写、独立公开出版的教材,整体编写资助1.5万元。
(四)专利、新产品与标准等
1.发明专利每项资助1万元,各级政府对发明人资助归发明人所有,学校不提留;实用新型专利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项资助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资助0.05万元。
以提供的专利证书为准,只资助第一专利人。学校教职工工作期间的授权专利,学校为专利权人。
2.国审品种每个资助1万元,省审品种每个资助0.5万元;
3.国家重点新产品每个资助2万元,省级重点新产品每个资助1万元;
4.国家与行业标准每个资助3万元;
5.省级科技成果每项资助0.2万元。
(五)教学成果获奖
1.国家级奖励:学校以第一单位获得奖励,特等奖奖励50万元,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奖励10万元。
2.省级奖励:学校以第一单位获得奖励,特等奖奖励5万元,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奖励2万元。
2.市级奖励:学校以第一单位获得奖励,特等奖奖励1万元,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奖励0.3万元。
第三章 资助(奖励)程序
第九条 立项资助程序。科研、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在中期验收后予以资助,资助按照学校相关资金使用规定执行;皖江经济带产教融合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项目、皖北振兴和大别山脱贫攻坚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提质培优、技工院校十四五重点任务、技工院校一体化课改等省部级相关项目按照中期验收(年度验收)结果执行,验收通过予以资助,项目未通过取消资助;其他科研成果资助按照年度申报,经学校认定后予以资助;教学成果奖按照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对获奖团队予以直接奖励。
第十条 认定程序。教务处每年1月上旬开展上年度项目、科研成果的汇总统计、资料审核与鉴定工作。每年3月份开展成果资助核算工作,资助结果经教学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并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资助兑现。往年成果统计中漏报补登的成果不予资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一)科研工作业绩特别突出或科研工作成果影响巨大,需给予特殊资助的,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同一成果获奖按最高奖金额资助。
(三)校级质量提升项目资助及资助过程中的争议事项,由学校教务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科研资助的收入所得税由受资助者集体或个人承担。
(五)以上所述资助如未特别说明,均指学校为第一单位,学校教职工为第一完成人。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文件《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教科研奖励办法(暂行)》立即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