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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共青团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1-12-07

技师院团发〔2021〕12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共青团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的通知

各团总支:

为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团中央《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青发〔2016]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团组字〔2020]3号)要求,现将《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共青团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共青团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委员会

2021年11月25日      

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共青团团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办法

按照团章规定共青团员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不仅是为团的活动提供部分经费,而且是保持与团组织的经常联系,增强组织观念和履行团员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进一步完善团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制度,更好地促进共青团事业的发展和团属各项活动的开展,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关于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费收缴、使用和特定管理的规定》有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团费收缴

第一条 凡团组织关系在我校的团员青年,按规定每月交纳团费0.2元。

第二条 团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团员之日起交纳团费。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第三条 团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团支部交纳团费。 流动团员外出期间可向流入地团组织交纳团费,流入地团组织出具收据。

第四条 团员除按规定缴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经团总支审核,报校团委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第五条 团员应当增强团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团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团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团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团费。补交团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其所在团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并按规定取消其团内评优、推优入党以及团组织关系转接等资格。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按自行脱团处理,取消其团籍。

第七条 各级团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团员团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团员团费,不得要求团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团费”。如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收取“特殊团费”,须按规定经校党委及上级团组织批准。

第八条 各团总支收缴团费时应开具加盖各团总支印章的团费收缴凭证,校团委收缴各团总支团费时,通过留存财务处开具团费收缴凭证进行验证。

第九条 校团委将把团费缴纳工作纳入基层团组织的评优考核办法,对欠交团费的团支部、团总支应取消其当年的评优资格。

第二章 团费使用

第十条 团费由校团委统一管理分配使用。校团委每年按规定比例向团市委上缴部分团费,其余团费由校团委按比例分配使用,用于开展全校团员活动。其中按各团总支收缴团费总额的10%返还给各团总支,用于支持基层团组织开展团的活动。

第十一条 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团费只能用于团的事业和团的活动的必要开支,不得变相或超范围使用团费。团费的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培训团员、团干部;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团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音像制品;

(3)购买团旗、团徽等团务用品;

(4)表彰先进基层团组织、优秀共青团员和优秀共青团干部;

(5)补助生活困难的团员;

(6)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团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团组织设施;

(7)基层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章 团费管理

第十二条 各基层团组织应当教育团员监督团组织收好、用好、管好团费。

第十三条 团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财务处代办,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四条 团费由学校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必须存入学校基本账户中实行分账核算。团费利息是团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团费安全,不得利用团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团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团费收缴,建立团费收支帐簿制度,收缴团费手续应健全,严格履行签字、交接等手续。团费的收入和支出,都应有原始凭证,并需有经手人和审批人的签名,并注明详细用途,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做到票、帐、物相符,钱帐公开,收支公开,管理有序,禁止白条报账。

第十六条 团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要做为团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团总支应当每年检查一次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定期向校团委报告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团组织通报。

第十七条 对于团费的收缴、使用帐目不清的,应当认真进行检查审计,对于有挪用,截留团费等行为的,必须追究责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还应当给予必要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因工作调整的团干部应及时做好团费交接工作,其所涉及的团费管理情况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校团委每学年至少对基层团组织的团费管理情况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作为团内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我校团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的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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