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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校内资助经费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7-06-0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技师院学发[2017]6号

 

 为了加强学院校内资助管理,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教秘〔2009〕38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了《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校内资助经费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经筹备组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校内资助经费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

2017年4月7日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校内资助经费提取及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校内资助管理,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 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工作的通知》(教秘〔2009〕386 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院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并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者奖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的专项资金。学校事业收入主要包括住宿费和杂费等收入。

  第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坚持“足额提取、先收后支、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原则。

  第四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比例从事业收入中及时、足额提取校内资助资金,专项用于校内学生资助工作。提取比例不低于 5%。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列入学院年度预算,按实际取得事业收入足额提取。学院应当设立“校内资助”辅助账,详细登记收支情况。

  第六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学费减免、贫困生奖学金、勤工助学金、走访慰问贫困生的慰问金、特殊困难补助等。支持范围如下:

  (一)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

  (二)资助没有享受国家资助的较贫困学生;

  (三)残疾、孤儿学生免书本费或者发放生活补助;

  (四)遇突发性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或者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发放困难补助;

  (五)勤工助学学生发放补助;

  (六)走访慰问贫困生家庭,发放慰问金;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发放奖学金。

  第七条 实施校内资助,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申请、审核、审批、发放程序。所有属于校内资助范围的资金支出,都必须由学院资助领导小组审核签字,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审批、发放手续。校内资助资金原则上统一通过银行卡发放。校内资助资金不得由其他人代领。

  第八条 校内资助资金按学期发放,全年的校内资助资金应当在当年 11 月底前发放完毕。

  第九条 学院应当严格界定学生工作经费支出和校内资助资金支出范围,不得以差旅费、伙食费、文体活动及其用品购置费、旅游等活动经费抵作校内资助,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 经费充抵校内资助资金支出。

  第十条 学院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收集、整理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分年度建立健全校内资助档案。校内资助档案应当与财务报表账目一致。校内资助档案材料应当包括校内事业收入明细、校内资助支出明细及支出证明材料,具体目录如下:

  1.年度财务预算批件;

  2.校内资助实施方案;

  3.事业收入总账;

  4.校内资助收支辅助账;

  5.校内资助支出证明材料:(1)校内资助项目财务凭证;(2)学生申请表;(3)学生困难情况证明材料;(4)资金银行发放凭证。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实际,分别建立减、 免、奖、助等体现本院办学特色,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校内资助实施方案应当及时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对挤占、挪用,滞留校内资助资金的行为,将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和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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