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学生受伤害后怎样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
2、家长是学生的法定监护人,有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学校亦有义务对学生强化安全意识,积极防范事故发生,
3、学生本人应服从学校管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学校明令禁止的危险行为应坚决不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要及时向学校报告。
4、极易对学生造成人身伤害的行为,且学校明确禁止的行为有:(1)不请假旷课外出,夜不归宿;周末,放假后不回家等脱离家庭学校管理的情况;(2)不遵守交通安全;(3)在寝室内私拉电线、点蜡烛、抽烟;(4)在高层建筑上把身体探出窗外;(5)擅自翻越窗户或围墙;(6)在校外轻易相信陌生人;(7)外出就餐不注意饮食卫生;(8)酗酒;(9)斗殴;(10)在无学校组织的情况下到陌生水域游泳或在危险的水域边玩耍;(11)经常进入非成年人进入的网吧、迪厅等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