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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暂行)
作者:方芳     发布时间:2018-11-1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调动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造就一批思想政治素质高,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中高级技能型人才,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实现学生工作的目标管理,使学生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公开化;调动学生参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积极性。作为学校评优、评奖、就业推荐等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加入党、团组织,担任学生干部等重要考核内容,并通过对学生德、智、体、美、劳诸方面的要求和导向,激励学生有所追求,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综合测评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将定性评价与定量测评,静态测量与动态考查相结合,力争测评内容具体化、直观化。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测评记分原则及程序

第五条  综合测评的总体构成及记分原则:

(一)综合测评的评定方式:以积分的方式,对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的素质进行综合评定。

(二)综合测评按如下方法计分:综合测评总分=基准分+加分+减分组成,

综合测评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六条 综合测评程序:综合测评工作以系部为单位组织实施,每学年进行一次,非毕业班每年9月份开展上一学年的综合测评。

第三章   评分细则

第七条  基准分

Z=(a1+a2+…+an)/n

n为考试(也包括考查、实习、实训)课程门数,an为第n门课的课程成绩,Z为基准分,即为某学生一学年各考试、考查、实习、实训课程成绩总和的平均分。

实习、实训等课程若以百分制给定成绩的,则按该课程的百分制成绩纳入基准分统计;若是按五级计分制给定成绩的,则以,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纳入基准分统计。

第八条  加减分

(一)德育加减分

加分项:

1、授予全国荣誉称号加4分/次。

2、授予全省荣誉称号加3分/次。

3、授予全市荣誉称号加2分。

4、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校园之星加1.2分/次。

5、优秀军训学员加0.8分/次。

6、系部之星等加0.6分/次。

7、校级7S宿舍每人加0.4分/次,系部7S宿舍每人加0.2分。

8、积极参加校系活动,受校级通报表扬的加0.4分/次,受系部表扬的加0.2分/次。

注:学年内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等级表彰的,以最高分记入。

9、学生干部经评议合格,享受以下加分: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加0.4~0.8分;学生会各部正、副部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宿舍楼长、层长加0.3~0.6分;班委、社团干部加0.2~0.4分;小组长、寝室长、课代表加0.1~0.2分。

注:兼职学生干部,以最高职务附加分为准,其他职务以累计分的30%计入;加分根据参与管理工作实际表现情况分A、B、C三个等级,A级加最高分,B级加中间分,C级加最低分。

减分项:

1、留校察看减4分/次,记过减3.2分/次,严重警告减2.4分/次,警告减1.6/次,通报批评减0.8分/次。

注: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依照《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学生手册》中的《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2、凡本学年内有课程无故缺考者,每门课扣0.5分(已办理申请缓考手续的除外)。

3、违反实训、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一定后果者,视情况扣O.5~2分/次。

(二)智育加分

1、参加市级及以上级别技能竞赛、单科竞赛且成绩优秀者,市级的加2.4分,省级的加4.8分,国家级的加7.2分。

2、科技创新节获奖、业余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获校级以上奖励者加1.5~3分/项。

(三)体育加减分

1、国家级体育比赛:第一名加4分/次,第二、三名加3分/次,第四、五名加2分/次,第六名加1分/次。

2、省级体育比赛:第一名加2分/次,第二、三名加1.5分/次,第四、五名加1分/次,第六名加0.5分/次。

3、安徽分片及地市级体育比赛:第一名加0.8分/次,第二、三名加0.6分/次,第四、五名加0.4分/次,第六名加0.2分/次。

4、校级体育比赛:第一名加:0.6分/次,第二、三名加0.4分/次,第四、五名加0.2分/次,第六名至第八名加0.1分/次。

5、系部体育比赛:第一名加0.3分/次,第二、三名加0.2分/次。

6、参加各级体育比赛(未获奖)或参加活动加0.1分/次。

7、体能测试达标的加1.5分,不达标的减1.5分。

(四)美育加分

国家级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优秀奖加1分。

省级一等奖加2分,二等奖加1.5分,三等奖加1分,优秀奖加0.5分。

安徽分片及地市级一等奖加0.8分,二等奖加0.6分,三等奖加0.4分,优秀奖加0.2分。

校级一等奖加0.6分,二等奖加0.4分,三等奖加0.2分,优秀奖加0.1分。

系部(社团)一等奖加0.3分,二等奖加0.2分,三等奖加0.1分。

参加各级文艺汇演且未获奖者加0.05分/次。

注:(1)同一节目,参加不同级别汇演竞赛,取得名次记录最高分。

2)不同节目参加同级别汇演(竞赛)累计记分。

(五)劳动教育加分

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国家级的加4分,省级的加3分,市级的加2分,校级的分加1.2分/次,系部级的加0.6分/次。

第四章      

第九条  加分成绩中,所有加分项目必须有相关文件、证书、证明作为凭证,并经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8年9月起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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