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支持中小企业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县(市、区)公管局、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滁州市财政局 滁州市公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等要求,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政府采购项目(指从徽采云监管平台获取政府采购任务书的项目)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在招标(采购)公告“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中明确,不适宜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需说明理由并明确中小企业质疑渠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明确,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实施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预付款 元人民币。(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以人工投入为主的采购合同,一般不低于10%,中小微企业合同预付款比例可提高到50%以上,与疫情防控有关的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最高可达100%,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预付款保函或其他非现金担保措施)
市公管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单位以上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能落实政策的单位予以处理。
2022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