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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安徽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8-2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关闭】

皖人社秘〔2018〕438号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759)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90)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符合我省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实际的职称制度,推动技工教育改革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1228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制度,遵循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教师提高能力素质,促进教师职业发展,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根据国家及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技工院校实际,制订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技工院校教师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

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本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技工院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技工院校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员级)、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助理级)、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职称由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初级和中级职称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第四条  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评价,激励创新。以师德、能力、业绩为导向,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注重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通,引导教师积极参加产教融合、工学结合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

(二)坚持评结合,加强衔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全面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技工院校,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

(三)坚持统一制度,分类评价。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的不同特点,分类施策。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基本能力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教书育人,教风端正为人师表,师德高尚。

(二)热爱技工教育事业,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的养成、工匠精神的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的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

(三)具有相应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应具备相应教师资格。

(四)身心健康,坚持在教育教学一线正常工作,认真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三章  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申报条件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理讲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有研究生学历。

(二)讲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

2.具有研究生学历,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

3.具有博士学位。

(三)高级讲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毕业,在本专业岗位累计工作20年以上,且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四)正高级讲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高级讲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2.累计3个月以上企业实践经历。

第八条  教育教学要求。

(一)助理讲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担任一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内容、教法教材等符合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

2.担任班主任工作,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参与第二课堂等,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德育教育。

3.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应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二)讲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担任至少一门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学期平均课时量180学时以上(校级领导60学时以上,中层教学管理干部90学时以上)。其中,承担全日制学制教育课时量不低于80%。

2.教学内容、教法教材等符合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合格”,讲授公开课(示范课)4次以上。

3.担任班主任或教学行政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除外)。

4.积极承担学校的社会化职业培训任务。

5.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应职业(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高级讲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担任至少一门课程的讲授和教学工作,学期平均课时量180学时以上(校级领导60学时以上,中层教学管理干部90学时以上)其中,承担全日制学制教育课时量不低于80%

2.课程教学内容、使用教材等均符合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讲授公开课(示范课)4次以上

3.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且优秀至少1次。

4.积极承担学校的社会化职业培训任务。

5.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正高级讲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专业(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教学水平高超,教学特色鲜明,教学效果优良。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理论研究水平,教学改革或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成果,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

3.熟悉国内外职业教育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技工教育教学工作规律和技能人才培养规律,能运用有关理论解决教育教学中的实际问题。

4.具有教学管理或科研管理能力,能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指导高级讲师、讲师开展科研和教学工作成绩突出。

5.能独立完成两门以上课程授课,其中一门应为高级工班或(预备)技师班课程,并能承担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教学工作。

6.专任教师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兼任教学的管理人员学期平均课时量不少于80学时),其中,承担全日制学制教育课时量不低于80%,承担申报专业相应课程课时量不低于60%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获“优秀”等次不少于2次。

7.技术理论课教师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讲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在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

2.因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称号1次以上。

3.本人或培养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成绩。

4.带领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1个月以上。

5.参与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参加各类教科研竞赛活动,获得校级以上表扬奖励。

6.积极承担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工作,至少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课题任务。

7.经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从事援疆、援藏或扶贫工作1年以上。

(二)高级讲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至少担任一个班级一届学生(2年以上)班主任工作,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2年以上。

2.本校的专业(学科)带头人,或主持过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在专业建设及教学中发挥骨干作用;牵头负责校企合作项目,主持并完成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并取得一定成果。

3.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4.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市级一类竞赛或省级二类竞赛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类竞赛或国家级二类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一类竞赛中获奖,或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

5.参加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教科研竞赛活动,获市级等奖以上、省级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励

6.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完成由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的研究课题;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的项目开发、技术改造等。

7.经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从事援疆、援藏或扶贫工作1年以上。

(三)正高级讲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以上:

1.因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表扬;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称号。

2.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以上课题、国家职业标准研究,并通过结题验收。

3.参与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表扬。

4.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省级二类竞赛等奖,省级一类竞赛或国家级二类竞赛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一类竞赛中获三等以上,或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

5.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入选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被评为全省技工院校专业带头人。

6.主持过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或国家级中职示范校专业建设工作。

7.主持新建重点专业,填补省内技工院校专业空白。

8.获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全省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

9.获得全国或全省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科研竞赛活动三等奖以上。

第十条  论文、著作条件。

(一)讲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

2.出版专业著作,或参与编写校本教材、正式出版教材(参编至少一个章节以上)。

(二)高级讲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教材(不少于2万字)。

(三)正高级讲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2.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参编至少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不少于3万字)。

第四章  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1年以上。

4.具有研究生学历。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5年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4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以上。

4.具有研究生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2年以上。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取得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并受聘该职务5年以上。

2.累计6个月以上企业实践经历

(五)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2.累计10个月以上企业实践经历。

第十二条  技能水平要求。

(一)一级、二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分别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高级、中级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  教育教学要求。

(一)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承担一门课程的部分实习教学工作。

2.具有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及教学教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教师职业资格,或经过不少于80学时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教法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二)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一门课程的实习教学工作,教学内容、教法教材等符合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

2.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教法的基础知识(具有教师职业资格,或经过不少于80学时的教育学、心理学和生产实习教学教法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担任班主任工作,组织指导学生开展社团活动、参与第二课堂等,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德育教育。

(三)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独立担任至少一门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学期平均课时量180学时以上(校级领导60学时以上,中层教学管理干部90学时以上)。其中,承担全日制学制教育课时量不低于80%。

2.教学内容、教法教材等符合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教学质量较高、教学效果好,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合格”,讲授公开课(示范课)4次以上。

3.担任班主任或教学行政管理工作2年以上。

4.积极承担学校的社会化职业培训任务或公共实训任务。

(四)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承担申报专业(工种)相应的生产实习教学和相关专业理论课的教学工作,学期平均课时量在180学时以上(校级领导60学时以上,中层教学管理干部90学时以上)其中,承担全日制学制教育课时量不低于80%

2.课程教学内容、使用教材等均符合技工院校专业目录、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合格”且至少获1次“优秀”,讲授公开课(示范课)4次以上。

3.熟悉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承担过高级工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五)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精湛的操作技能和解决本行业复杂、关键技术难题的能力,熟悉国内外本专业先进生产设备的操作,具有较高的生产工艺设计水平和技术攻关的能力,在生产和技术革新方面成绩突出。

2.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出色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成绩显著。

3.全面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工艺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熟悉国内外技工教育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在本地区能起到专业(技术)带头人的作用。

4.具有指导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开展新技术应用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在指导、培养教师方面成果突出。

5.能独立完成两门以上课程授课,其中一门应为高级工班或(预备)技师班的实习指导课程,并能承担高技能人才的培训指导工作。

6.专任教师学期平均课时量不少于180学时(兼任教学的管理人员学期平均课时量不少于80学时),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合格”且获“优秀”不少于2次。

7.熟悉申报专业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具有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书,承担过高级工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或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在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中,获“优秀”等次1次以上。

2.因教育教学工作成绩突出,获得校级以上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等称号1次以上。

3.本人或培养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以上成绩。

4.带领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2个月以上。

5.参与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参加各类教科研竞赛活动,获得校级以上表扬奖励。

6.积极承担学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重要作用。

7.在公开学术期刊发表论文1篇以上,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参与编写校本教材、正式出版教材(参编至少一个章节以上)。

8.经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从事援疆、援藏或扶贫工作1年以上。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

1.至少担任一个班级一届学生(2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2年以上。

2.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且优秀至少1次。

3.获得市厅级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等称号。

4.本校的专业(学科)带头人,或主持过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专业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在专业建设及教学中发挥骨干作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技能操作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在实习教学管理和实习教学改革、实习场地设施规划建设或实施改造等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得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表扬奖励。

5.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市级一类竞赛或省级二类竞赛二等奖以上省级一类竞赛或国家级二类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一类竞赛中获奖,或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

6.参加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的各类教科研竞赛活动,获市级等奖以上、省级等奖以上或国家级奖励。

7.参与省部级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并完成由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的研究课题;参与省部级以上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或主持完成市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的项目开发、技术改造等。

8.公开学术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参编正式出版教材1部以上(参编至少一个章节以上)。

9.经组织人事部门选派,从事援疆、援藏或扶贫工作1年以上。

(三)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4项以上:

1.省级以上教学科研、教改课题1项,或市厅级课题研究、教学改革实验2项的主要承担者,并通过鉴定或结题验收。

2.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获省级二类竞赛等奖,省级一类竞赛或国家级二类竞赛等奖以上,或在国家级一类竞赛中获三等以上,或入选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

3.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入选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称号。

4.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聘为世界技能大赛专家、教练、裁判。

5.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评为全国高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个人。

6.主持过国家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工作,或国家级中职示范校专业建设工作。

7.主持新建重点专业,填补省内技工院校专业空白。

8.获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全省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一等奖。

9.参与省部级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教科研比赛并获得三等奖以上。

10.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高水平的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

11.出版本专业著作,或参编至少2部省部级以上统编教材(不少于3万字)。

第五章  破格申报

第十五条  对少数特别优秀、在技工教育岗位上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六条  具备第五、八、九、十条规定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讲师。

(一)主持并完成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立项的技工教育课题1;或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全国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任务,成果通过鉴定。

(二)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参加国家、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二等奖或省级等奖以上;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

(三参与国家级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的项目开发、技术改造等。

)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获得省级以上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

(五)本人参加全省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一等奖。

第十  具备第五、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以上,可破格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年以上。

(二)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国家级、省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国家等奖或省级一等奖以上;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

(三)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获得级以上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

(四)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的课题或项目;或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全国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任务,成果通过鉴定。

(五)参与国家级项目开发、技术改造,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的项目开发、技术改造等。

(六)本人参加全省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得一等奖。

第十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突出贡献个人、江淮杰出工匠等荣誉称号,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国家专利;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聘为世界技能大赛专家、教练、裁判,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牌等,可直接申报高级讲师或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六章 附则

十九  本标准条件中涉及工作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等须为受聘现任职务后、申报前五年取得的;且必须与申报专业相对应或相关联。

第二十条  本标准条件中所指“学历”是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原总政、原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

凡申请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职称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专业相符:

1.参加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组织开展的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培训(附入学资料),累计3个月以上,并取得结业证书。

2.完成正常年度继续教育规定学时后再完成所申报专业或相近专业继续教育的,申报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分别完成400学时、200学时和100学时的专业科目学习,具体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3.参加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转岗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

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依据申报职称。双专科学历有一种专业与申报职称专业对口的,可视作本科学历,取得学历时间从获得双专科毕业证明书时起算。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变动,转入技工院校工作,应当进行转评。

申请转评,须在现任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任岗位工作业绩,方可参加同一级别的职称评审。转评后,任职年限累计计算。

未经转评,不得跨系列(专业)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人员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承担企业课题或项目任务,参加企业实践或带领、指导学生参加企业实习实训、实践锻炼,必须经所在技工院校同意,并由技工院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具体任务,方可作为职称申报条件。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条件中有关名词含义及有关规定说明。

1.“以上均含本级均为周年;“市厅级”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省政府所属部门,“国家级、省部级”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

2.“公开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

3.“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市级一类竞赛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的、跨行业(系统)、跨县区的职业技能竞赛;省级和国家级一类、二类竞赛是指纳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竞赛管理的一类、二类职业技能竞赛。

第二十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未确定等次基本合格等次和不合格等次的,扣除当年度任职年限,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其余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

第二十  申报提供佐证材料同一条款只能使用一次。

第二十  本标准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据《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秘〔2014309)、《安徽省技工院校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皖人社秘〔201612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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