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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制度示范文本(试行)

发稿: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5-21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落实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和完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沟通交流、协调配合的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健全完善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经常性沟通机制,是进一步落实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具体举措,应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纪依规的原则,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及时交流思想、工作情况,带头维护班子团结。

二、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做到定期沟通,一般每周不少于 1次,主要沟通以下事项:

1.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的重大部署;

2.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深化意识形态、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部署;

3.学校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4.制定和完善学校重大管理制度,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重大事项等:

5.教职工考核、评先评优、职称晋升、工资晋级、目标绩效考核等;

6.重大敏感事件以及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等重要事项;

7.学校其它“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部署和督促检查;

8.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

9.书记和校长认为需要加强沟通的其他事项。

三、党委书记和校长在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部署和落实重大措施、重要决定、重要政策和制度、重要工作前,必须做好会前沟通,取得共识。

1.校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书记、校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研究,并尽快采取调研论证、深入沟通交流等方式,取得共识后再提交,避免久拖不决;

2.党委会议研究有关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的重要议题,应当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后,再提交党委会议决定,党委书记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沟通取得共识后再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3.对干部任免、人才引进、职称评审、人员招聘等重要人事事项,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分管组织或人事副校长、纪委书记(纪检委员)等范围内充分酝酿。

四、党委书记和校长要采取班子成员碰头会、个别交流、谈心谈话等多种形式做好日常沟通,紧密结合思想、工作、作风、学习等实际进行坦诚交流,达到相互理解、凝聚共识、增进团结、促进发展的目的,形成党政齐心合力的良好局面。

五、对涉及学校突发事件、重要工作部署、上级交办重要事项等随时会商沟通。

六、做好沟通情况记录,必要时可指定专人负责。对于沟通后仍未取得共识的重大和紧急事项,要按照请示报告制度执行,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注意管控分歧,避免分歧矛盾化、扩大化。党委书记和校长围绕工作经常性沟通情况,要作为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述职评议、年终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一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