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编制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学校和编外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编外聘用人员是指通过公开招聘且与学校正式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编制外工作人员。
第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坚持“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合同管理、同步考核”的原则。
第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能进能出”动态管理,严格开展聘期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和解聘,以及岗位和工资待遇调整的依据。
第二章 编外聘用人员条件
第五条 编外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
(六) 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聘 用
第六条 各部门、系在核定的管理岗人员数出现缺额、或超核定人数确需增加人员以及急缺增加教学、实训等专业技术岗位时,可以向组织人事处提出编外聘用岗位申请,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拟订编外聘用人员聘用计划,提交校党委会会议研究确定。原则上每年研究一次。
第七条 组织人事处根据学校研究确定的聘用计划,制定招聘方案,组织实施公开招聘。
第八条 学校与初次聘用的编外聘用人员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满后,由学校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聘任期限为3年。在聘任期内,参照在编人员工资标准核定工资,并依据岗位职责、内容及考核情况等核发校内津贴及相关福利、奖金。
第九条 组织人事处代表学校与编外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由学校代管。
第十条 合同期内,学校和编外聘用人员按合同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
第四章 解 聘
第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应提供详实的个人信息和相关材料,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者,一经查实,立即解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予以解聘: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违反党纪政纪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三) 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重大损失的;
(四) 触犯国家法律,违法违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 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六) 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岗位安排的;
(七) 其它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情况的。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款解聘情况之一的,学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解聘人员。
第十四条 编外聘用人员要求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
第十五条 解除聘用关系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 组织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拟订解聘议题,报学校相关会议审批;
(二) 通知所在部门及被解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三) 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四) 为被解聘人员办理档案等转移手续;
(五) 出具《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
第十六条 聘用劳动合同解除或期满,编外聘用人员与学校的合约关系自然解除。聘期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依据有关规定向滁州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调解和仲裁。
第五章 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经费由学校自筹。
第十八条 编外聘用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励绩效工资等。
(一) 基本工资。
1. 编外聘用人员达到规定标准工作量,全额发放基本工资2250元/月。
2. 为鼓励编外聘用人员长期工作,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后,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聘用每满一年,基本工资增加100元,满1000元封顶。从次年元月起计算执行。
(二) 绩效工资。
1. 岗位绩效。编外聘用人员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圆满完成规定工作任务后,发放岗位绩效1200元/月。
2. 课时费用。编外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须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360标准课时/年。额外超出课时部分按照30元/课时标准进行发放课时费用。当年工作量未达到教学标准课时的,按照30元/课时扣除工资。
编外聘用的管理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代课的,须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36标准课时/年的。额外超出课时部分按照30元/课时标准进行发放课时费用。
因工作需要,管理岗位人员可以调整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
3. 班主任费用。编外聘用人员若担任班主任工作,班主任费用的标准与在编在岗教师相同。
(三)奖励绩效工资。
编外聘用人员的奖励绩效工资参照在编人员奖励绩效工资标准的80%额度进行发放。
第十九条 编外聘用人员参照在编人员标准依法缴纳公积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学校工会会员福利待遇及其他。
第二十条 编外聘用人员在聘期内,可以参加年度(学期)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参加学校教学科研以及外派学习进修活动等。
第六章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聘期合同制管理,参照在编在岗人员聘期合同制管理执行。聘用期满后,根据聘期考核结果及岗位需要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系按照学校在编在岗人员管理制度对本部门编外聘用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 编外聘用人员纳入所在部门进行年度考核。编外聘用人员的聘期考核一般在聘任期满的前两个月内,由组织人事处会同所在部门,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组织考核。年度及聘期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的,岗位需要情况下可予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续聘。
第二十四条 组织人事处为编外聘用人员建立档案,及时将编外聘用人员的招聘、考核、奖惩、工资、岗位变动等材料归档保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