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控制度建设,规范经济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办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 “合同”),是指除人事聘用和劳动合同以外,学校法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人代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涉及经济权益、资金收付行为,用于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 “统一领导、归口管理、责任到人、有效控制”的原则,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有机结合。合同承办部门(系部)和签署人对合同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依职责协同管理。
第四条 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坚持 “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 的原则,坚决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或牟取私利。
第五条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的规范文本的,原则上优先采用。
第六条 合同按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及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2万元以上的合同由承办部门说明主要条款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负责为合同的起草、审查提供法律意见;负责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性,对合同经济合理性进行审查;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及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财务处是合同经济事项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合同业务内容是否纳入财务年度预算、是否超预算;
(二)审核合同金额、收付款方式、结算条款等经济事项的合规性;
(三)负责合同款项的收付管理,依据合同及相关凭证办理财务手续;
(四)所有合同必须经法务审核后,财务处予以盖章并做好合同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系部)或项目负责人是合同管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如下:
(一)开展合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合同的真实性、可行性、效益性负责;
(二)组织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文本,选取合适的合同示范文本;
(三)调查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
(四)按规定填写合同信息,上传相关材料,履行审批流程;
(五)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签署工作;
(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督促对方履约,妥善处理履行过程中的问题;
(七)负责合同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归档;
(八)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处理,及时上报履约困难或违约情况。
第十条 学校纪委是合同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合同签订、履行、审批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与审批
第十一条 合同审批实行 “线上为主、线下为辅” 的原则,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通过网上OA办公系统履行网上用印申请流程。
第十二条 合同审核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文本(含附件);
(二)采购审批表、中标通知书或谈判纪要(涉及招标采购的项目);
(三)除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合作方资质证明、信用报告等材料;
(四)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涉及重大事项的合同);
(五)其他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合同审核审批流程及时限要求:
(一)承办部门(系部)提交申请后,分管工作校领导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通过、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结论;材料不完备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告知补交,受理时限自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分管校领导、校长根据合同金额和重要程度进行审批,重大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四条 20万元(含)以上合同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20万元以下合同由分管财务领导签署。另20万元(含)以上合同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给分管校领导签署,授权方式为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方能获得授权。
第十五条 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合同专用章”或“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合同专用章”,严禁使用行政印章或部门印章代替。合同用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合同经审核通过且签字齐全后方可用印,未签名的合同不得盖章;
(二)严禁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印章;
(三)合同签约时间应晚于审批结束时间,无特殊要求的与用印时间一致。
第十六条 合同份数要求:用印的合同,纸质文本不少于四份,承办部门(系部)、财务处、合作方各执一份,归档一份。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与解除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系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确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与对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二)变更或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或解除协议;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审批程序与原合同签订程序一致;
(四)提交变更审批时,需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变更内容及对学校权益的影响;
(五)变更后的合同编号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 承办部门(系部)应建立合同履行跟踪机制,定期检查对方履约情况,妥善保管履行过程中的往来文书、便签、函件、验收凭证等资料。
第二十条 遇履约困难、对方违约或其他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承办部门(系部)应立即向分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二十一条 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及财务制度,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对未按规定签订合同、审批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严格的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合同档案包括合同文本、审批表、附件材料、变更协议、纠纷处理材料等,归档材料必须真实、完整。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用印的所有合同,以纸质原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合同档案的保管、查阅、借用应遵守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严禁丢失、损毁、擅自销毁或隐匿合同档案。
第七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承办部门(系部)应首先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
第二十六条 协商不成或遇到重大紧急情况的,应立即上报学校,委托法律顾问参与处理;需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的,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同意后,由承办部门(系部)、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及校领导共同拟定处理方案,参与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第二十七条 纠纷处理完毕后,承办部门(系部)应及时将处理结果、相关法律文书等材料整理归档备查。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履行、管理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防范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一)未履行审批手续或超越授权擅自签订合同的;
(二)以部门名义签订合同的;
(三)未按规定审查对方资质、履约能力,或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学校损失的;
(四)应签订合同而未签订,造成学校损失的;
(五)擅自变更、解除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学校损失的;
(六)丢失、损毁、擅自销毁或隐匿合同及相关材料的;
(七)合同纠纷发生后未及时处理、隐瞒不报或消极应对,导致损失扩大的;
(八)在合同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
(九)其他违反本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未造成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
(二)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三)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合同书、协议书审批表
附件2:代签合同授权委托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