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滁州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招标及采购活动,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学、实训、科研、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防范廉政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滁州市财政局《滁州市市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院作为市级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采购等,涵盖预算编制、项目立项、招标组织、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档案管理等全过程,涉及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及相关合作单位。
第三条 招标及采购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高效、节约、优质有价”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杜绝暗箱操作、违规违纪行为,确保采购质量与资金安全,兼顾经济性与实用性。
第四条 各单位须加强采购预算的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纳入年度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得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项目拆分,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除外。
第五条 采购项目按照采购内容分为工程(含维修)、货物和服务三大类:
工程类是指工程建设及维修项目,如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货物类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设备、教材图书、办公及学生公寓用品、后勤服务保障物资等。
服务类是指除工程和货物类以外的物业管理、租赁服务、工程咨询、工程造价、工程监理、项目审计、设备设施的维护养护等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标及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全程监督”的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分工协作、相互制约、规范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为进一步加强对学院招标及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委员会”),作为学院招标及采购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统筹推进全院招标采购工作。
(一)招标采购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学院主要负责人(院长);
副主任: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院领导、分管财务工作的院领导、纪委书记
固定成员:办公室、总务处、财务处、实训中心、信息技术中心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学生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各系部书记。根据项目需求可邀请教师代表、技术专家参与。
校纪委:全程监督。
(二)议事决策形式
主要为招标采购委员会议事会议,参加人员为招标采购委员会成员及议题涉及的项目单位;其他人员视议题情况列席会议。
第七条 招标采购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采购办”),办公室设在总务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招标采购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总务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落实招标采购各项工作。
第八条 招标采购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与学院领导班子任期一致,其间若有人员变动,由相关部门提出调整建议,报委员会主任审批后调整,确保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 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九条 招标采购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1次,临时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3名以上成员提议,经主任批准后召开。
第十条 会议议程流程
(一)会议筹备:招标采购办提前3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相关材料(包括采购项目立项报告、预算方案、招标方式建议、技术参数等)送达参会各成员,确保参会成员有充足时间审阅材料;
(二)会议召开: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无法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参会成员需达到全体成员的2/3以上方可召开,未参会成员需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参会并发表意见;
(三)议题汇报:项目需求部门负责人,汇报采购项目的背景、预算、需求、招标方式建议等相关情况,解答成员提出的疑问;
(四)集体审议:各成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预算合理性、招标方式合规性、技术参数科学性等进行审议,重点关注实训设备、教学器材等特色采购项目的实用性和专业性;
(五)现场表决:对审议通过的议题,采用记名表决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参会成员半数方可形成决议;对存在争议的议题,暂缓表决,由相关部门补充完善后再提交会议审议;
(六)会议记录:招标采购办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题内容、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记录经招标采购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后归档留存;
(七)决议执行:招标采购办根据会议决议,组织推进招标采购相关工作,及时向委员会汇报工作进展,对决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交委员会审议解决。
第十一条 会议资料管理:归口部门负责整理会议相关材料(议题汇报材料、会议记录、决议等),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确保资料完整、可追溯,并电子档报招标采购办备案。
第四章 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及各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招标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审定本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二)统筹规划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审议学院年度招标采购计划、重大采购项目(大额资金、特殊设备、重点工程等)的立项、预算、招标方式等;
(三)审议招标采购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包括招标方案、评标委员会组成、异议处理等,协调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四)监督招标采购全过程,对招标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公正性进行监督,防范廉政风险,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五)审定招标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监督合同履行情况,审议合同变更、解除等重大事项;
(六)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与招标采购相关的工作。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办(总务处)主要职责
(一)学习掌握招标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招标采购部门政策规定,并贯彻实施,制定学校采购、招标方面的文件、制度。
(二)按各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申请,编制学院年度招标采购计划表,受理各部门采购的项目立项、预算、技术参数等,汇总后提交招标采购委员会审议。
(三)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委托代理工作,配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做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协助归口部门审定校内公开、邀请、单一来源、询价等招标采购项目的交易文件,并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五)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询问、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
(六)负责协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配合相关部门参与评标、履约验收等工作,确保招标采购流程规范。
(七)负责招标采购资金的申报、核对,配合财务处完成资金支付工作。
(八)配合受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异议、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建立健全异议投诉处理机制。
(九)完成招标采购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参照先进院校招标采购经验,优化学院采购流程,提升采购效能。
第十四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招标采购委员会各成员职责:
校办公室负责对接法务对项目合同的合法化的审议。
总务处负责对项目招标文件内相关评分办法的审议,并记录会议内容并形成会议纪要。
财务处负责对采购项目任务书的下达、资金落实及付款方式的审议。
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对项目中实训固定资产及参数的审议。
校纪委:负责对招标采购全过程进行监督,重点监督招标采购流程、评标定标、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环节,受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纪举报,查处违规违纪行为,防范廉政风险。
(二)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划分,负责完成业务归口范围内采购项目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办公室(校):负责广告宣传、学校视频制作等项目的归口管理。
教务处:负责教材、教学服务、纸质图书资料、教学数字资源、教学设备、教学耗材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实训处:负责科研类仪器设备、实训室建设、实训耗材、大赛服务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网络运行等信息化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总务处:负责基建、工程、日常修缮、物业服务、食堂餐饮服务、商贸服务、校园管理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学生处:负责校服、学生公用化用品、军训服装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技能培训与鉴定中心:培训服务、技能鉴定设备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保卫处:校园安防、校园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保卫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其它部门及各系部:根据学校的职能分工及教育教学所需等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
(三)各归口管理部门共同职责
1.负责业务归口范围内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立项报批、采购预算申报及采购经费落实情况审核等前期工作。
2.负责审核或论证相关项目的采购需求,提供采购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支持,配合招标采购办做好采购工作。
3.负责业务归口范围内采购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以及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4.负责整理相关材料(会议记录、申请、立项报告、预算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公示、合同、履约验收报告、发票、资金支付凭证等相关材料),确保资料完整、可追溯。
5.负责受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异议、投诉,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建立健全异议投诉处理机制并且留存归档。
6.未列入上述范围的采购项目按业务管理职责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不能确定业务归口部门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是指依照本办法委托招标采购办开展采购活动的校内单位,对采购需求和招标结果承担首要责任,主要职责:
(一)负责部门采购项目的市场调研(不少于三家),编制采购计划及项目预算,开展需求调查,落实经费,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并保证其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
(二)负责本部门采购项目的申报、审批,提供采购项目的数量、详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等,提出投标人的资质及其他相关条件。
(三)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参与项目交易文件审核、开标、询价等工作,负责因采购需求、参数等引起的质疑和投诉问题的回复意见拟定,并处理。
(四)负责与代理公司签订项目代理合同,中标后中标通知书的签发。
(五)负责项目的履约和验收工作,跟进合同的履约情况,在项目合同履约完成后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六)负责组织对采购货物的发放、登记,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登记工作;负责办理款项报销等相关手续,组织完成项目单位自主采购工作,并对本单位自主采购工作负责。
第五章 采购计划与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进行需求调研、项目论证、经费落实,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并保证其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
第十七条 采购预算具体按照《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预算管理制度(修订)》执行。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资产配置标准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八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含政府集中采购和政府分散采购)、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单位自主采购,具体适用范围及采购方式如下:
(一)政府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政府集中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框架协议采购等。
2.政府分散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且在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县级政府(县委、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采购方式参照政府集中采购方式。
(二)学校统一采购
使用财政性资金但在政府采购范围以外且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或使用非财政性资金且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主要采用公开招标、询价,也可参照政府采购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
(三)项目单位自主采购
政府采购范围以外,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且项目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除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以外),由项目单位按照学校项目单位自主采购相关规定实行自主采购。
(四)特殊采购方式
1.徽采商城采购。按《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在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本数)至100万元(不含本数)的,应当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本数)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和空调机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的代理商范围内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由省财政厅统一征集,全省使用。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需求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2.进口设备采购。参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执行,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填写《进口产品论证表》,非科研进口仪器设备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开展采购。
3.紧急采购。政府采购范围以外,影响学校公共安全的水、电、气、消防等紧急维修项目,或因应对严重灾害、突发事件、紧急情况等不可预见、不可抗力事件,需要紧急采购的,经学校采购招标委员会领导小组同意后,按本办法启动紧急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限额标准及采购方式
(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的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含本数);工程类采购金额60万元以上(含本数)。
(二)校内公开、邀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单一来源等采购项目。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至5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工程类估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本数)至6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
(三)校内市场询价采购招标。货物类、服务类、工程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本数)至5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
(四)项目单位自行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为1万元以下(不含本数)的项目采用部门询价方式采购。其中14类设备及软件由招标采购办集中在徽采商城采购。
如滁州市公共资源进场交易目录调整,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中采购限额标准按照最新要求自动调整,并予以实施。
第二十条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如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及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应当符合《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须经采购招标委员会研究确定,并形成会议记录报上级主管同意。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进行公开采购(指经学校网站公开发布采购信息的采购)流标两次后,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可转为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并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一)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投标文件不足3家,经重新发布采购公告后仍不足3家的;
(二)二次采购后提交投标文件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第六章 采购审批与论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展前,须根据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厉行节约,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需求,落实相关绩效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在确定采购需求前,可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并填写询价记录单。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第二十四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开展方案征集或专家论证:
(一)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
(二)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对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理由进行论证的项目。
(三)技术复杂、专业技术性强的仪器设备的采购项目。
(四)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如信息化、个性化设计等涉及师生利益的服务类项目。
(五)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开展方案征集或专家论证的其他采购项目。
(六)采购预算4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有特殊需求的实训室建设、有个性化设计项目等。
(七)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第二十五条 采购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方可进行:
(一)项目已履行相关审批和所需的论证程序。
(二)已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或项目资金已落实,并且具备安装使用条件;政府采购项目应已申报并获批纳入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落实政府采购指标。
(三)项目达到上会要求的,已按《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及《中共滁州技师学院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审批立项。
1.1万元以上,5万以下项目:按本办法规定由招标采购委员会或项目单位按权限审批,报校长办公会备案。
2.5万元以上,20万以下项目: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立项;
3.20万元以上: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党委会审批立项;
(四)项目采购资料齐全(采购前询价记录单、采购需求的论证、集体决策材料等)。
(五)项目安排专人负责,基础工作已全部完成。
第二十六条 除市财政局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项目单位应至少在政府采购工作开始30天前,向招标采购办提供须意向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主要采购需求参数、项目预算、拟采用的采购方式、是否面向中小企业等信息;采购意向经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由财务处明确资金落实情况后,报招标采购办在市级政府(市委、市政府)采购平台进行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名称变更、公开意向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动或涉及预算金额变动超过原公开预算金额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第二十七条 招标文件实行“编制-复核-审定”三级责任审核机制:
(一)专业编制与复核:项目单位与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含技术参数、评分办法),并对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单位组织召开部门项目内容审核会议,部门负责人出席并主持会议,参会人员应包括但不限于与该项目有关的职责部门、与该项目有关的老师、参与该项目的所有人员,留存会议纪要。若项目金额较大、项目内容专业性较强、项目较为复杂,项目单位和代理机构应组织专家论证会议,从滁州市招标采购协会专家库抽取专家参与项目前期论证。
(二)归口审查:相关职能部门(财务处、资产管理部门等)在1-2个工作日内,仅就各自职能范围内的条款(如资金支付、资产登记)进行专项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最终审定:对于重大或复杂项目(预算20万元以上货物采购、重点工程等),由招标采购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招标文件进行合规性、公平性审定,审定通过后方可发布。审定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挂网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校内公开招标项目通过多级审核后由招标采购办联合学院办公室在学校官网公示。
(二)公管局招标项目通过多级审核后由招标采购办联合代理机构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示。
第七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采购:
(一)意向公开
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开采购意向;
(二)受理采购项目申请
项目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采购申请表》,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审核采购货物的必要性及合规性、招标采购办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招标采购办执行。
2.提交经论证、审核后详细完整的《询价记录单》及相关会议记录。
(三)抽取代理机构
招标采购办在招标采购系统上发布征集公告,组织项目单位抽取代理机构,项目单位与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四)审定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由招标采购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业务单位进行会议审核。
(五)发布采购公告并处理质疑
按规定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及时处理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六)执行采购及评审
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依法依规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七)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或成交结果公告。
(八)处理质疑、投诉与变更
及时处理中标或成交结果公示期间的质疑、投诉,按规定处理采购过程中的变更事项。
(九)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公示无异议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十)督促项目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十一)验收管理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按《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验收管理办法》执行,填写《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项目单位验收报告》。招标采购办牵头组建校级验收小组对项目单位验收情况进行复核,并填写《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校级验收报告》。
(十二)采购资料归档
项目单位负责将采购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及时将归档文件扫描电子档提交招标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采购:
(一)受理采购项目申请。项目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采购申请表》,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固定资产部门审核采购货物的必要性及合规性、招标采购办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招标采购办执行。
【说明】5万-20万元(不含20万)项目:按本条程序执行,由招标采购委员会审定,报校长办公会备案;
20万-50万元(不含50万)项目:按本条程序完成招标文件审核后,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方可发布招标公告。
2.提交经论证、审核后详细完整的《询价记录单》及相关会议记录。
(二)抽取代理机构
招标采购办在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官网发布征集公告,组织项目单位抽取代理机构,项目单位与代理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
(三)审定采购文件
采购单位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并审定后,招标采购办组织招标采购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相关业务单位进行会议审核。
(四)发布采购公告并处理质疑
在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官网发布招标公告,及时处理潜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执行采购及评审
按规定组织采购活动,依法依规组建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六)发布中标或成交结果公告
在安徽滁州技师学院官网发布中标(成交)公告或成交结果公告。
(七)处理质疑、投诉与变更
及时处理中标或成交结果公示期间的质疑、投诉,按规定处理采购过程中的变更事项。
(八)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公示无异议或质疑、投诉处理完毕后,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九)督促项目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督促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十)验收管理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填写《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项目单位验收报告》。招标采购办牵头组建校级验收小组对项目单位验收情况进行复核,现场对货物的数量、型号及技术资料进行核验。
(十一)采购资料归档
项目单位负责将采购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及时将归档文件扫描电子档提交招标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自主采购项目按以下程序执行采购。
(一)填写《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采购申请表》,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固定资产部门审核采购货物的必要性及合规性、招标采购办确定招标采购方式、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招标采购办执行。
(二)项目单位给至少三家供应商寄发询价函。供应商提供报价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三)项目单位自行组织开标,优先采用综合评估法确定成交供应商。采用最低价评标法的,必须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成本构成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
1.报价低于项目最高限价45%的;
2.报价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平均值50%的;
3.报价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经评审小组专业判断可能存在质量风险的;
4.报价低于次低价供应商报价50%的。
供应商无法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否决其投标,不得仅以最低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审查过程应详细记录,填写《安徽滁州技师学院自行询价采购记录单》。
(四)确定中标供应商后,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
(五)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组建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填写《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项目单位验收报告》。
(六)项目单位负责将采购相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及时将归档文件扫描电子档提交招标采购办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进入采购程序后,招标采购办对采购程序负责;项目单位及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采购需求、技术参数等采购内容负责并承担采购结果的首要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等原则。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规定,在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发布;校内采购有关信息应按规定在学校网站上公布。
第三十四条 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学校需依法依规组建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根据相关规定抽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政府采购项目应从市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二)校内采购项目由招标代理机构从市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校内采购项目,经招标采购委员会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
第三十五条 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时,由项目单位代表学校与被委托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委托机构按法律法规及学校内部管理规定履行相关采购程序。
第三十六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或《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执行。
第八章 采购合同与履约验收
第三十七条 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校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
第三十八条 采购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延误或产生其他影响,双方可就工期调整事宜协商一致,或另行签订补充约定予以明确。采购项目涉及采购标的知识产权归属、处理的,如订购、设计、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应当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方式。可根据项目特点划分合同履行阶段,明确分期考核要求和对应的付款进度安排;对于长期运行的项目,要充分考虑成本、收益以及可能出现的重大市场风险,在合同中约定成本补偿、风险分担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由项目单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磋商拟订具体合同内容,具体按照《安徽滁州技师学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办理合同签订事宜,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分别由招标采购办、财务处、项目单位、中标单位存档。中标(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学校可依据评审报告,在推荐的候选人中依次重新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组织采购。
第四十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合同转包给其他供应商;采购文件明确规定采购项目允许分包,且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提供了分包方案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第四十一条 采购合同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项目预算内可以保障,且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四十三条 采购合同签订完成后,项目单位应积极督促供应商按合同内容及时履约;采购项目合同履约执行完毕后,由项目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按《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进行验收。依据项目的采购形式及项目特点等确定采购项目验收方式,验收人员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开展验收,验收人员与采购人员应当分开。
第四十四条 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应当出具验收报告并签字。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办理采购资金支付手续。财务处应对采购形成的资产及时登记入账,纳入资产管理。
第四十五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采购项目单位、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须将采购有关档案材料存档保存并及时报招标采购办汇总备案。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建立内部信用预警机制,对采购活动中出现的异常情形及时预警、及时纠正,防范因不当行为导致学校被列入失信名单。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检查,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接受上级巡视和学校纪委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四十八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以上所称利害关系,指以下情形: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以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以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以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四十九条 产品的技术参数及供应商资质等方面的条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五十条 校内各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学校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严禁未经招标或集体研究,确定施工(供货)单位;严禁明招暗定,违规操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评标组成员要严格自律,履行职责,保证评标结果客观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评标结果。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各单位和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发生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相关人员在采购与招标活动中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上述工作纪律和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或政务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校内招标采购项目评标专家评审等费用按财政局发布文件执行,校外专家支付标准按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劳务费标准执行。
第五十四条 项目验收需要聘请校外专家的,专家劳务费按财政局发布文件执行,支付标准按照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评标专家评标评审劳务费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规定所产生的专家费用,由项目单位按照内部报销流程规范履行报销程序。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不符或者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有明确规定而本办法没有的,以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中招标采购项目限额依据《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6年版)制定,如有变动,以滁州市财政局发布的限额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滁政总〔20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招标采购流程图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项目前自行询价表 | |||||||||||
项目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服务或货物): | |||||||||||
序号 | 分项名称 | 规格、型号等 特殊要求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询价公司或厂家名称 | 报价单价(元) | 报价总价(元) | 询价方式(市场、网上、电话询价等) | 备注 |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2
附件3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项目需求论证表
采购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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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预算 | 万元 | 采购项目单位 |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人: 手机号码: | |||||||||
采购需求论证要求 | 相关专业人员论证( ) 专家组论证( ) | |||||||||
论证情况 | 论证意见 | 论证意见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情况:①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②采购需求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③采购需求是否完整、明确,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 ④采购数量、采购标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⑤申购单位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内容等。 | ||||||||
论证人员 | 姓名 | 单位及职务(职称) | 从事专业 |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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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采购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归口 校领导 意见 | 年 月 日 | |||||||
附件4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自行询价采购记录单
我单位对 项目实施了采购,批准预算为 元,实际采购额为 元。
采购情况说明 (注:本栏内容主要记录采购小组进行询价采购过程的情况,可另附。) | ||
中标供应商名称 (全 称) | ||
采购小组人员签字(三人以上) | ||
单位纪检监察人员 签 字 | ||
采购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监督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注:本记录单一式三份。
附件5
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招标采购项目
申报审批表
申请部门: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序号 | 项目名称 | 参数 | 单位 | 数量 | 估算单价 | 估算总价 | 供货时间 |
1 | |||||||
2 | |||||||
3 | |||||||
4 | |||||||
合计 | |||||||
申报理由: 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部门(盖章) | |||||||
财务处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审核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签名): 年 月 日 | |||||||
招标采购办(总务处)受理意见(采购方式): (签名): 年 月 日 | |||||||
学院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 |||||||
注:1.申购部门负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项目如需要“项目任务书”,待财务处“项目任务书审批下来后”,递交到总务处后,招标采购办公室(总务处)统一安排办理;如是“材料补办”,需要报备总务处协助办理。
2.“申报理由”注明有无年度招标采购计划。
3.本表一式三份,招标办(总务处)、财务处、申购部门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