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校教职工岗位职责,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实行工作日考勤制度。实行脸谱识别系统考勤,上下班均需进行考勤。教职工考勤时间:上午签到7:00—8:30、签退11:00—12:30、下午签到13:00—14:40、签退16:40—18:30。
第三条 校组织人事处是考勤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全校考勤工作的安排、统计、汇总、上报。校纪委协同组织人事处做好全校考勤的监督、执纪工作。凡个人上班期间因公未能考勤的,需及时填写情况说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自聘工作人员。
第二章 请、销假手续
第五条 病、事假
教职工确因办理个人事务占用工作时间的,可请事假。原则上一个月内事假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应请病假。病假3天以上(含3天,以下同)的,须提供市级及以上医院签发的病假诊断证明书。一年内连续请3个月病假为长期病假。
第六条 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病假全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取消当年校内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和岗位晋升资格。
第七条 婚假、产假、丧假、护理假
1、婚假: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教职工,婚假须持结婚证办理。享受国家规定婚假10天。
2、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
3、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需处理后事的,市内给假3个工作日,外地的可根据旅途实际需要适当延长时间,丧假可由本人告知、由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教职工处理其他亲属的丧事需请假的,按事假处理。
4、护理假:教职工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者赡养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依据医院开具的疾病证明,给予教职工护理假。教职工是独生子女的(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每年护理假累计二十日;教职工是非独生子女的,每年护理假累计七日。
教职工在此类假期之中,享受学校正常待遇。
第八条 请、销假程序
1.个人填写请销假审批表(附件1);
2.各部门、系核准;
3.学校领导审批;
4.组织人事处备案;
5.销假。
第九条 教职工请病假,学校有权调看病历或至医疗单位了解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全校教职工请销假必须按程序办理,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组织人事处统计时按旷工处理。
第三章 准假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准假审批权限:3个工作日以内(含3个工作日,以下同),由教学系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个工作日、10个工作日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10个工作日、1个月以内,由校长审批;超过1个月、6个月以内,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管理教辅人员准假审批权限:3个工作日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个工作日、7个工作日以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7个工作日、1个月以内,由校长审批;超过1个月、6个月以内,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三条 处室主要负责人准假审批权限: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校长审批。
第十四条 教职工遇到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教职工因情况紧急,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申请同意后,补办手续。未获同意或申请续假而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迟到早退、病事假及旷工的处罚
第十五条 教职工迟到或早退1次,扣10元;未签到或未签退1次,扣20元;每月事假超过2个工作日的,每超过1个工作日扣100元;病假超过2天的,每超过1天扣50元;每旷工1个工作日扣200元,上述款项从校内岗位津贴、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发。自聘人员从工资中扣发(每月累计扣发余额等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不再扣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1.未请假而不上班的;
2.未经领导同意上下班都未考勤的;
3.请假未获批准而不上班的;
4.超假未获批准续假的;
5.办理了请假手续,但经查实请假原因与实际不相符。
第十七条 对旷工的处罚
对于旷工者,全年累计旷工5个工作日,取消当年校内评优、评先、职称评定和岗位晋升资格;旷工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以上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实行全员考勤。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第十九条 教职工正常作息时间按照学校规定执行,法定节假日依据国家及安徽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因参加校外学生实习跟踪管理的专任教师,经个人申请,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可以工作日免于考勤。
第二十一条 学校暑假期间,各部门、系安排制定教职工调休计划(原则上调休15天)。各部门、系值班及因工作需要到校的教职工,仍实行考勤制度。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在完成学校各项工作安排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允许每个月不超过8次未签到或未签退(不能半天同时未签到和未签退,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组织人事处每月按时公示上月考勤结果。
第二十四条 如本制度与上级规定不一致,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原《滁州市机电工程学校(安徽滁州技师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制度(试行)》(校党发 [2022]18号)文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校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